香港政府应立即停止警方暴力、进行独立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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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应立即停止警方暴力、进行独立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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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独立调查香港警方过度使用武力
(摄影:The Adviser)

(人权捍卫者—2019年8月22日) 香港警方对反送中运动抗争者的强势作为,直接威胁到香港人的集會自由、表达自由与人身安全,香港政府必须立即停止警方滥用暴力、依法追究责任。 香港政府强推《逃犯条例》(又称送中条例)修法,引发香港民间一连串的反送中运动,从6月9日103万人示威游行,已逾2个月未见降温趋势。虽然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宣布搁置修订《逃犯条例》,但对于反送中运动的五大诉求,特首林郑只回应送中条例已「寿终正寝」,但坚持不用「撤回」法律用词。许多香港民众不满港府拒绝妥协,持续走上街头进行抗争。警察以武力强势镇压、驱离抗争者、甚至有黑道人士以暴力介入、殴打伤害民众。根据不完全的报导统计,至8月15日为止,这场抗争事件总共造成748人被捕,年龄介于15至61岁间、2人失明、6人自杀、更有多人在街头上遭到不明人士砍伤。

据独立媒体报道,香港警方涉嫌违犯人权的作为有:

    1. 7月21日元朗发生白衣人持器追打抗争者的事件,其后也发生多宗类似事件。有多名持棍人士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砍杀抗争者,甚至造成多名记者采访时被拳打、骚扰及抢走拍摄装备。虽经在场人士报案,但警方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阻止白衣人的殴打行为,也没有拘捕任何在场发动暴力人士。此案于一个月内,律政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对施袭者作出任何检控。直至8月22日, 警方在记者会上才透露拘捕28名「白衣人」涉非法集结,其中两名男子被控「参与暴动」,于23日提堂。相反,在7月28日的上环警民冲突中,45名被控人士全部于7月31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警务署及律政司在短时间3天内完成「搜证」,并以“暴动罪”起诉大量示威者。黑社会无差别攻击无辜市民一个月内未被起诉,与示威者3天内极速被起诉,相比之下,香港的执法及司法不公的问题已喚起国际关注。
    2. 香港警方于6月12日开始大量地使用多种武力驱散示威群众,包括胡椒喷雾、催泪水剂、催泪弹、胡椒球、橡胶子弹、海绵弹等非致命武器。这些武力甚至被用来对付一些明显无反抗、无使用暴力的现场人士,在7.28集会中,警方被指控以已上膛长枪瞄准民众头部
    3. 8月11日警方在新界葵芳地铁站,对站内的群众大量地射发催泪弹。在太古区,示威者受到警方驱离涌入地铁站电梯前,更有警员在距离抗争者不足两米距离内,连环射击「布袋弹」,并用警棍追打、脚踢示威者,造成多名示威者跌落楼梯。另外,在尖沙咀,一位女子在示威過程中被射中右眼,經診斷後,其右眼全數爆裂,永久失去視力。
    4. 有媒体指称警察乔装示威者,非但拒绝出示警证,更在人群中挑起打斗,煽动暴力作为,再拘捕示威者。对于指控,香港警务处副处长邓炳强承认,警员于示威期间乔装成「不同身分」,但强调警员的卧底行为绝对符合相关指引。
    5. 警方在清場行動中,多次以行為或言語對示威者進行性騷擾或性攻擊。在6月9日清場行動時,警員將一名男性示威者按壓在地,另一名警員則用力抓住他下體。8月4 日一名少女在天水圍參與香港反送中遊行,遭5 名男警強行抬離現場,混亂中少女的裙子、內褲被連帶扯下、少女雙腿被張開抬起,被迫在眾人面前露出下身,過程中,警方屢以粗口辱罵女性抗爭者。外界認為警方有故意羞辱女性、性暴力執法的情況。
    6. 香港警方在抗争现场刻意用不同方式阻碍记者采访及无理拘捕记者,例如使用强光灯照射镜头,阻碍拍摄,亦多次针对性地对已表明身份、正于现场采访的记者施加暴力及阻挠,故意追打记者,向有记者的地方施放催泪弹等。此类作为已然引发香港记者协会等组织的严正抗议与谴责,香港的新闻自由遭严重践踏。
    7. 8月11日铜锣湾有54名示威者被捕,其后被扣留在新屋岭扣留中心。13日其中31名青年人因骨折被押送至北区医院求诊。這些年青人全部骨折,數人大腿骨折,當中6人傷勢較嚴重一名年青人脊椎受壓並有失禁情況,懷疑遭人濫用私刑,有指該批年青人全部認罪,而且不獲准許與家人聯絡或與律師會面。有人质疑警方滥用私刑,以获取口供,逼使示威者认罪。

香港民众的表达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和新闻自由,应受包括《基本法》、载于《基本法》第39条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香港人权法案》的明确保障。但上述香港警方作为,已引发违反国际人权规范的争议。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公开呼吁,香港当局应确保和平表达意见的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亦即在面对抗争群众时,執法人員有必要先採取非暴力手段,包括對話、緩和衝突和談判。此一程序不仅是要缓和现场对立情绪,更是要避免擦枪走火,激化緊張局勢加劇,进而让冲突全面升級。

只有在非暴力手段无效,或不能有效阻止过激暴力行为时,执法人员才能使用「必要的最低武力」进行驱散。当执法人员在使用武力时,也必须符合国际使用武器的标准,如《联合国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中所强调的「合法性,必要性,相称性,非歧视性,预防性和问责制」等原则。香港本身在2012年所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公布有关「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事宜」文件中,也作出相关规范。

但我们注意到,香港警方人士在抗争现场的的驱散行动,包含以近距离、针对抗争者腰部以上的部位、未有舉旗警告的情況下地进行射击;对一些无武力的目标,包括手無寸鐵、和平抗争的群众、明顯可辨识的在场記者、路过的幼童、无辜路人等,进行无差别攻击;或是将催泪弹、胡椒喷雾无差别地射入人群中或任意发射,甚至是射入民居、地铁站等;在抗争者倒地时,警员仍以警棍、盾牌进行攻击。这些做法显然违反上述国际规范中的「必要性、合法性与相称性」的原则。

此外,警方所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如胡椒喷雾、催泪水剂、催泪弹、胡椒球、橡胶子弹、海绵弹等,仍属于高杀伤性的武力。其中,橡胶子弹的动能相对较小,且不易侵入人体,国际研究机构已有证据显示,橡胶子弹衝擊力大,一旦击中头部、面部或上半身的话,仍可造成严重伤害,造成大出血更足以致命。而警方在驱离行动中大量使用的催泪弹,也被证实其释放化学气体毒性过强,对抗争者或无辜受到波及的路人、幼童、老年人造成健康的危害。

然而,攸关上述警方使用武力的程序、权责与规范,都在《警察通例》当中第29章有關“武力及槍械的使用”有明文规定。但香港警务处至今仍以“涉及行动细节“为由拒绝公开此一内容,致使外界无从监察警方执法是否适当。

即便已公开的香港《警察通例》第20-03与20-14条有明确规范:与公众接触的执法人员应佩戴有姓名或个人编号的标记供人辨认身份,仍有警员暴力执法时,以警装上面无法佩戴为由,拒绝佩戴标记。此举可确保执法机构对其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此外,警员乔装成便衣示威者,使民众无法区分哪些行为是警方所为或示威者所为。受到民众质疑时,他们仍拒绝出示警证,更让法律无从追究其责。而香港警方偏袒执法,纵容黑帮人士殴打伤害抗争者的作为,涉嫌“警黑合作”,损害香港法治精神,严重影响警方的公信力。这也是外界无法信任香港警方自行发布的调查报告,而要求第三中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报告的主因。

我们认为,逃犯条例的修例与讨论,是高度争议性与政治性的议题,香港当局应和民众进行公开和包容各方的对话,这是人们参与公共决策、实现长期政治稳定的唯一可靠途径。

然而,香港政府非但未能回应示威者的诉求,一再纵容警方、黑帮人士以过量武力攻击示威者,把忿怒转化成警民之间的冲突,致令其不断升温,并向令人忧虑的方向发展。

我们必须再次沉重呼吁香港政府应立刻制止过度的警察暴力、调查所有警方使用过度武力、虐待被捕者的指控,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展开独立调查。此外,港府应尽速针对争议焦点-逃犯条例,与不同意见者展开对话,化解社会的对立与冲突,避免继续出现人命伤亡,酿成更严重的人道危机和人权侵犯。

媒体联系:

ReneeXia, +1 863 866 1012, reneexia[at]nchrd.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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