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ndix 4 to “CHRD & Coalition NGOs Report Submitted to CESCR” – April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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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 4 to “CHRD & Coalition NGOs Report Submitted to CESCR”:

Chinese Workers Need Independent Trade Unions

(Summary in English, followed by full text in Chinese)

From Civil & Political Rights Monitor

Almost a decade has passed since the Committee recommende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mend the Trade Union Law to allow workers to form independent trade unions outside the structure of the All 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and  withdraw “its declaration on article 8, paragraph 1, of the Covenant.” Howeve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done nothing to implement these recommendations.

In China today, the government deprives workers of the right to form unions, with the government instead monopolizing that right. Labor NGOs with the potential to develop into independent trade unions are nipped in the bud. Trade unions formed by the government are thoroughly controlled by the ruling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 Not only do they fail to represent and protect workers’ interests, they play an active role in suppressing workers’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and demands while repressing labor rights actions, all in order to serve the Party’s will to “maintain stability.”

There are only official trade unions in China, all under the umbrella of the All 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and established by the CCP. A portion of trade-unions’ funding comes directly from the government. The Trade Union Law (amended in 2009)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 Trade Unions (amended on October 22, 2013) continue to dictate that trade unions must be formed and operated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reality, the existing trade unions have evolved into main perpetrators in infringing on workers’ rights. The vast majority of workers become union members involuntarily, as their membership fees are deducted automatically from monthly salaries. However, when workers find their rights violated by an enterprise and seek assistance from a union, the union turns a blind eye to them. Although the Trade Union Law stipulates that “trade unions are mass organizations formed by the working class of their own free will,” Chinese workers do not enjoy the right to form independent unions.

The All 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and its affiliated unions do not fulfill any obligations to protect workers’ interests. Many official trade unions are manipulated by enterprise owners, and union chairmen are not directly elected by workers. For basic-level trade unions, chairmen are appointed by the government; for enterprises unions, chairmen are often CEOs or their relatives. Members of trade union committees are typically senior managers of enterprises. These types of unions are closely connected to employers, and of course cannot represent or protect workers’ interests.

Chinese workers continually fight for their right to form independent trade unions, as evidenced by waves of labor rights actions across the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At present, workers’ self-organizations can only exist as informal groups (such as associations of fellow townsmen or labor NGOs). Unprotected by domestic laws, these organizations are vulnerable to being shut down by authoritie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taken measures to restrict and suppress labor NGOs that provide workers with education, rights protection, legal aid, and other services. Many labor NGOs that provide migrant workers with services such as education, occupational safety training, legal aid, and rights protections have encountered difficulties in registration and other institutional barriers.

The right of workesr to strike was written into China’s Constitution in 1975 but removed in 1982. When Chinese workers have faced labor rights abuses, they have gone on strike only to be punished (such as with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s) when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As a consequence, workers have to resort to other means to defend their rights together, such as by petitioning over labor-related grievances and sending open letters to authorities. However, since these forms of solidarity actions are not prescribed by the Trade Union Law, workers are often subject to reprisals from authorities for exercising their right to association and for expressing their own will.

We recommend that the Committee:

  1. Further urg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withdraw its declaration on article 8, paragraph 1, of the Covenant;
  2. Further urg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amend the Trade Union Law so as to give workers back their right to form trade unions, and guarantee that workers are allowed to form independent trade unions outside the structure of the All 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3. Urg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stop suppressing labor NGOs and lift policy restrictions on these NGOs, so that they can register of their own will;
  4. Urg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stop its crackdown on labor rights actions and guarantee that workers are allowed to exercise their rights to petition and strik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own interests.

中国工人需要独立工会

——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民间报告

公民政治权利观察组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

2005年,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审议中国履行条约情况后提出《结论性意见》,其中第55条说明,“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工会法》,允许工人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制之外组织独立工会。此外,委员会还积极敦促缔约国考虑撤销就《公约》第八条第一款发表的声明。”[i]

到2014年,已经将近10年。中国政府仍未履行委员会的建议,没有修订《工会法》以允许工人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制之外组织独立工会。中国政府也没有撤销就《公约》第八条第一款发表的声明。

今天,中国工人仍然被剥夺了自己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政府把组织工会的权利垄断在自己手中,并打压国内任何可能发展成独立工会的劳工NGO。中国政府所建立的官方工会,完全被执政的共产党操控,并主要为共产党的政治利益服务,不仅没有真正代表和维护广大工人的利益,反而出于所谓“维稳”的政治需要,压制工人的经济、政治诉求,镇压工人的维权行动。对于农民工,除了大中型国企和外企,大部分连劳动合同也没有,更不要提参加工会的权利。即便有些企业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为农民工设立了工会,也往往是做样子,不会允许工会成为限制管理层权力的机构。

一、执政党垄断工会组织——全中国“只此一家”

在中国,只有官办的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这是执政的共产党和它的政府建立的工会,全中国“只此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实际上规定了官方工会的唯一合法地位,它完全是一部为官方工会制定的法律,根本没有为民间自组织工会留下任何空间。[ii]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章程直接称为“中国工会章程”,[iii]它根本没有把自己作为一个特定的工会组织,而是中国所有的工会。官办工会完全垄断了中国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

2009年对《工会法》修正,2013年10月22日修正了《中国工会章程》,但这两部法律、规章继续明确规定工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组建及开展工作,工人没有自我组建及独立运作工会的权利。而现实中中国工会已演变成侵害工人权利的侵权主体,绝大多数工人都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成为工会会员,每月在工资中被扣除一定数额的会费,工人一但发生企业侵权事件而需要工会时,却难见工会身影。且基层及企业工会主席也并非由工人直选产生,基层工会主席由政府任命,企业工会主席或为企业高层管理,或为企业主的亲属担任。  现工人自组织只能以非正式团体存在(如同鄕会、劳工NGO等),这类组织开展工作不受中国的法律保护,常面临被当局打压、取缔等风险。

罢工权在1975年被写入中国《宪法》,1982年被删除,这是中国法律对人权保护的重大缺失。一旦遇到群体工人权利侵害事件,工人群体用停工手段维权时政府常会采用行政干预,如2013年度的永康五金产业带的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工人群体在追索劳动报酬中采取停工手段维权时均有工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中国地方区域的各级工会和产业工会,都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iv]“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v]“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vi]整个工会体系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vii]

中华全国总工会完全受中国共产党控制,“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viii]。工会中建有共产党组织,有党组、机关党委。[ix]工会的核心官员由中国共产党任命。现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李建国,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副书记。李建国在共产党内层层晋升,并已在党内担任多个层级的职位,其中包括陕西省和山东省的党委书记。[x]现任总工会副主席陈豪,又是工会里的中共党组书记,也是从中共党政部门调任工会任职。[xi]工会干部被等同于政府工作人员,《工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xii]《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要求工会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xiii]

工会的经费一部分直接来源于政府,《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说明了工会经费的来源,“工会经费的来源:……(四)人民政府的补助”。[xiv]《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xv] 《中国工会章程》也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中国工会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xvi]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其主要职责也明确说明,“(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xvii]

这些规定清楚的表明,中华全国总工会完全是共产党政府的附属和工具,主要为政权服务,没有任何独立性。

CHRD在2009年的报告《钳制公民社会:中国政府运用法律法规迫害结社自由》中指出:“尽管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的工人却并不享有组建独立工会的权利。”[xviii]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垄断了组织工会的权利,只有它所建立的工会才是唯一合法的工会,全中国“只此一家”,组建或加入独立的工会组织是非法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一个政府组织,完全受共产党政权控制,为其政治利益服务。工会法确立了对各地工会进行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首的分级集中管理机制。这意味着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各工会都是党国体制的一部分。

二、官办的工会没有真正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占着茅坑不拉屎”

中国政府一方面垄断了组织工会的权利,剥夺了工人独立组织工会的自由;另一方面,它自己建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工会,并没有真正履行工会应有的职责,维护工人的利益。中国有句俗语——“占着茅坑不拉屎”,中国政府及其工会正是如此。

官方工会由于不是工人自己组织的,而是政府自上而下建立的,它对工人利益漠不关心,也无法获得工人的认同。即使官方的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也承认:“自上而下产生的工会自然在员工中认可度就低,不敢代表工人说话,难以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xix]

而且,很多官方工会受资方操控。“在中国已经建立工会的外企或私企中,相当多数是由雇主或企业方控制或操纵工会,更有甚者,有的工会就是由雇主亲自或指派亲信建立的,有的工会主席甚至是老板娘或二老板。”[xx] 2012年,一项对深圳市72家企业工会的官方调查发现,企业负责人,包括厂长(总经理)、副厂长(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任工会主席的占48.4%,兼职其他厂级正副职务的占16.7%。[xxi] 2013年,12名大学生调查员对深圳市五家工厂的工会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工会委员会多由管理层担任。如在美高厂,除了一名委员是 QE 外,其余都是由课长、部长、副总助理等担任;在爱普生厂,18 名委员中,除了2名不是管理层外,其余均在厂内担任课长或部长。这不利于工会维护工人的权益,也不利于工会赢得工人的信任。”[xxii]

这种与资方有着紧密关系的工会,自然不能真正去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2013年暑假,全国9所高校的12名大学生,以普工的身份进入深圳5家工厂,通过1个月时间的参与式观察,访谈了211名工人,对5家工厂的工会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一份长达万字的深圳工会调研报告。这份调查报告披露出,“5家工厂的工会中只有3家有部分的运作,但没有一家能够帮助工人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工人的权益,工会无法对工人在工作场所的状况产生改变。工会不能或不愿回应工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最紧迫问题,有运作的工会也仅限于组织娱乐活动和发放福利方面,同时工人对工会普遍地不信任,认为工会是假的,是摆设,是帮老板说话的。”[xxiii]“工会没有充分履行职责。5 家厂均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侵害工人权益的问题,如加班超时,存在罚款等违法的规章制度,部分厂,如百泰和美高,存在严重的职业安全问题,对于这些与工人切身相关又很紧迫的问题,工会却没有任何作为,部分工会甚至没有任何运作,近乎摆设。”[xxiv]而这五家基层工会还都是深圳市的“标兵”工会,在各级工会系统的评比中都多次获得奖项,工厂会议室的橱窗里挂满了奖状。[xxv]如果“模范”工会尚且如此,那“一般”的工会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正因为官方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它也就无法获得工人的认同,很多工人甚至不知道工会的存在。“工人对工会认知率较低。在我们访谈的 5 家厂的 211 名工人中,只有16.6%的工人知道什么是工会, 15.2%的工人知道自己是工会会员。即使是这样的数据,也存在很大的水分,如部分工厂的工人是通过最近工会的活动才知道厂里有工会,甚至在美高厂,我们发现,厂方对工人进行培训,逼迫工人说谎应付上级检查。我们发现工人普遍存在不知道工会,不关注工会,不信任工会的情况。”[xxvi]

对这些“占着茅坑不拉屎”的工会,工人从心底里感到愤怒,“当我们在工厂里跟工人同吃同住,经历同样的苦、同样的劳累的时候,我们心里面对于这些不作为的基层工会,是从心里面的愤怒。我们认为,工会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工人的权益。现实中工人们面临着一系列的紧迫问题,但是基层的工会根本不作为,要么没有运作,要么只是给工人发发福利,组织娱乐活动,这些无关痛痒的事根本不能解决工人的实际困难,不能改变他们在生产中的遭遇。2013 年3月1日欧姆工人在给社会的公开信中说:‘工会不想着提高我们的待遇,却用过节时的小恩小惠麻痹我们,而我们因合同问题遭受的损失却是几十万。’”[xxvii]一位工人直言不讳地说:“中国的大部分工会就是个摆设,他即使有工会,他也不会保护员工的利益,对于员工来说就是压制。”[xxviii]

三、民间劳工维权和服务NGO遭政府打压

正因为官办工会没有真正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工人要求建立自己的独立工会的呼声从来没有停止。近年来,中国各地的劳工维权事件频发,“一波又一波的罢工抗议浪潮显示,中国劳工界维权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指望官方或单纯靠个人上访已不能解决问题,工人只有联合起来、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意味着中国工人维权运动已经进入呼唤独立工会的阶段。”[xxix] 2012年10月9日,中国河南新飞电器公司、深圳福佳电子厂、广州从化出租车和新疆苇湖梁煤矿等多地同时出现罢工,工人们除了要求提高工资待遇外,还要求成立真正属于自已的、脱离中共党组织控制的工会。[xxx]

但是,中共制定的《工会法》规定较高级别的工会“领导”较低级别的工会,[xxxi]包括审查较低级别的新工会的建立。[xxxii]这便有效地阻止了工人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控制之外组建独立的工会。另外,虽然工会的领导由工人根据工会法设立的相关程序进行选择和罢免,较高级别的工会却总有最终决定权。

中国政府不仅禁止工人建立独立工会,而且,对于那些为工人提供教育、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的民间劳工NGO,也采取限制和打压措施。

近年来,在广东等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出现了一些为外来农民工提供文化教育、职业安全培训、法律援助、维权等服务的草根NGO。但是,这些民间的劳工NGO普遍遇到注册困难等制度障碍,生存发展处于极大的困境中。[xxxiii] [xxxiv] 2012年,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深圳市圆典工友服务部、深圳市打工者中心、深圳市青草工友服务部、时代女工服务部等十余家劳务工NGO,先后遭到所在街道税务、安监、安防、社保、房管所、劳动监察大队等多个基层部门先后上门检查。紧接着,就是房东以各种理由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求搬迁。[xxxv] [xxxvi]为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王江松等20位知名学者、媒体人联名致信广东省委省政府及深圳市委市政府,[xxxvii]“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妄加处置且手段拙劣,岂是一级政府应有的作为?”“某些政府部门过去一直扮演全能型管理角色,对社会组织持有很强的戒备心,仍然惯性地认为社会管理权只应在政府手中,这种思维方式,实质上已背离了当下的社会现实。”[xxxviii]

中国政府之所以打压劳工NGO,是因为“劳工NGO被中国政府视为中国未来出现独立工会的萌芽动向,严厉打压劳工NGO就是消灭中国独立自由工会于萌芽之中。”[xxxix]

四、劳工维权遭到政府镇压

由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各工会并不是工人自发组建的,它们的领导也不是由工人自由选择的,他们更多的是代表了官方的利益而不是工会成员的利益。因为无法通过官方工会表达要求和捍卫权利,工人们只好诉诸其他方式联合起来,比如上访、请愿、向当局发公开信。但是,由于这些形式的联合维权是在工会法范围之外的,工人们常常因为行使他们的结社权及表达他们的意愿而遭到官方的报复。[xl]

当工人无法通过工会和资方进行谈判以维护合法利益时,往往会自发团结起来进行罢工或怠工等斗争。有些情况下,资方被迫让步,罢工斗争取得胜利。但是也有些情况下,警察会对罢工工人进行镇压,工人中的领袖被逮捕和判刑。最近发生的案例是吴贵军案。

2013年5月深圳迪威信工人因工厂搬迁在工龄补偿金等问题上发生争议而集体罢工维权,工人诉求在久久未得到应有重视后被逼迫上访。在上访的路途中部分工人被抓并拘留,其中工人代表吴贵军被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该案在被宝安区检察院多次退还补充侦查后最终起诉至宝安区法院,并于2014年2月17日开庭审理。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罢工案也说明工人的罢工不但会遭到企业报复,而且还会受到政府镇压。2013年,该医院要遣散所有的保安和护工,引起保安和护工联合罢工。医院后来同意给予女性护工以补偿,但拒绝对保安给予同样的补偿。2013年8月19日,孟晗、欧光龙、马清等12名保安因为悬挂标语进行抗议被广州警方逮捕。9月24日,10名辩护律师已联合去信给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和白云区检察院,信中表示,工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当局放人。但至今这12名保安仍然被拘留,等待起诉。

2008年,黑龙江鸡西矿业集团的3354名工人发出了一封给国务院的公开信,指控该矿业集团下属国有滴道煤矿在“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被官员私吞,数千下岗工人的补偿款被克扣,也没有得到合理安置。工人们要求国务院清查矿业集团,确保工人获得公平补偿。但是,工人的要求不仅无人理睬,工人本身也因集体维权而受到骚扰。2008年5月24日,权利活动人士袁显臣因向滴道矿工提供法律顾问、公布他们的困境而被逮捕。3月4日,袁显臣被当局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袁显臣于北京被捕至5月29日正式拘留期间,他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多次受到刑讯逼供。[xli] 由于受到官方的多次镇压,矿工们已经放弃了集体索赔的努力。

在劳资矛盾中,官方工会不仅没有积极维护劳工权益,反而站在资方的立场上,压制工人的合理诉求,乃至抓捕工人代表。

2013年5月,深圳市迪威信公司三百名工人因资方搬迁而拒绝给予工人合理遣散补偿,开始罢工并到深圳市政府请愿,被警方围堵抓捕,20多名工人被拘留,工人代表吴贵军被政府长期关押。为此,工人们多次联名致信深圳市总工会,被置之不理。[xlii]

2013年9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番华金银珠宝工艺厂第九车间蜡镶车间的19位女工,因为支持工人代表黄小娟为工友维权,遭到厂房报复,被非法解雇。在被解雇的19位女工中,有3位怀孕,2位正处于哺乳期。9月24日,女工分别到广州市总工会、妇联、市政府反映情况,希望官方介入协商。而官方工会干部却压制女工的诉求,官方人员甚至向维权女工的家属施压,进行威胁。官方的压制行为迫使女工举牌示威,向社会公众诉求。[xliii]

2013年9月19日,湖北省500多名农业银行下岗职工,为了生存权和工作权到省农行总部维权请愿,遭到政府派出的警察和特警的暴力干涉。特警在现场抢夺请愿职工的照相机、手机等工具,看到照像录像的就冲上前抢夺并摔在地下,并对手无寸铁的请愿者大打出手。请愿者举着“维权惨遭暴打、生命不息,维权不止、还有工作”等横幅,进行抗争。[xliv]

Appendix 42014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旅顺口百名农民工因被建筑公司拖欠工资,集体向政府诉求,却遭到政府大批维稳人员殴打,部分农民工被警察拘捕。[xlv]

五、结论和建议

以上事实清楚地表明,中国劳工权益状况正处于严重恶化中。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政府对组织工会权利的垄断,剥夺了中国工人建立自己的独立工会的权利,压制了工人通过独立工会维护自身权益的努力。中国政府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打压中国工人的维权行动,从而纵容和助长了资方侵犯工人权益,造成了中国的“血汗工厂”。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中国工人的权益势必遭到更严重的侵害,中国社会的劳资矛盾势必更加激化。

因此,我们建议委员会:

1.进一步敦促中国政府撤销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发表的声明;

2.进一步敦促中国政府修订《工会法》,把组织工会的权利还给工人,使工人有权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制之外组织独立工会;

3.敦促中国政府取消对民间劳工NGO的限制政策,使民间NGO能够自由注册,停止对劳工NGO的打压措施;

4.敦促中国政府停止对工人维权行动的打压,保障工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的请愿、罢工权利。

 

注释:


[i]《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5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200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文件编号:E/C.12/1/Add.107 ,2005年5月13日。

[ii]《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第二段,参见: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cid=805&aid=42620

[vi]《中国工会章程》第九条第三款,见: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cid=807&aid=42622

[viii] 参见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对总工会“主要职责”的介绍第一段,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cid=804&aid=42616

[ix]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机构设置中有党组、机关党委,参见其网站公布的“机构设置”: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column.jsp?cid=63

[x] 参见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对李建国的介绍,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cid=62&aid=56

[xi] 参见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对陈豪的介绍,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cid=62&aid=83832

[xiii]《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见: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cid=807&aid=42622

[xiv]《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见: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cid=805&aid=42620

[xvi]《中国工会章程》总则第一、三、七段,见: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cid=807&aid=42622

[xvii] 参见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对其“主要职责”的介绍,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cid=804&aid=42616

[xix] 《把权力交给工人——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专访》,“中国工人杂志网”,见:http://www.chineseworkers.com.cn/_d276227433.htm

[xx] 《中国民间组织发展与公民结社自由现状调研报告》,2013年,见:http://www.weiquanwang.org/?p=40277

[xxi] 《把权力交给工人——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专访》,“中国工人杂志网”,见:http://www.chineseworkers.com.cn/_d276227433.htm

[xxii] 《给深圳市总工会的公开信》,大学生工会调研小组,2013年10月26日。见:https://freeweibo.com/weibo/3638071088096785; http://www.ngocn.net/batch.download.php?aid=28355

[xxiii] 《“把权力交给工人”?——工会调研报告》,2013年10月29日,见:http://www.ngocn.net/?action-viewnews-itemid-88583

[xxiv] 《给深圳市总工会的公开信》,大学生工会调研小组,2013年10月26日。见:https://freeweibo.com/weibo/3638071088096785

[xxv] 《“把权力交给工人”——九所高校学生透视深圳直选工会进展与局限》第6页,2013,见:http://www.clb.org.hk/en/sites/default/files/File/把权力交给工人工会调研报告.pdf

[xxvi] 《给深圳市总工会的公开信》,大学生工会调研小组,2013年10月26日。见:https://freeweibo.com/weibo/3638071088096785

[xxvii] 《“把权力交给工人”——九所高校学生透视深圳直选工会进展与局限》第19页,2013,见:http://www.clb.org.hk/en/sites/default/files/File/把权力交给工人工会调研报告.pdf

[xxviii] 《“把权力交给工人”——九所高校学生透视深圳直选工会进展与局限》第23页,2013,见:http://www.clb.org.hk/en/sites/default/files/File/把权力交给工人工会调研报告.pdf

[xxxi]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第五段:“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见: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cid=805&aid=42620

[xxxii] 《工会法》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见: 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1/file.jsp?cid=805&aid=42620

[xxxiii] 《中国农民工NGO的生存困境》,见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557/49139/49143/4038990.html

[xxxiv] 《中国草根NGO:难获正式身份生存状况艰难》,见网易新闻:http://discovery.163.com/11/1116/08/7IVII8KD000125LI_all.html

[xxxv] 《深圳劳工NGO遭多部门接连检查之后被迫搬迁》,《南方日报》2012,9,见:http://gongyi.163.com/12/0911/15/8B4PHGJH00933KC8.html

[xxxvi]张治儒:《广东劳工NGO面临大整肃,政府收编和打压两手并重》,2012-06-08,见:http://www.szwlg.org/news/lgnew/2012/0608/911.html

[xxxvii] 《知名学者联名声援深圳劳工NGO》,财新网2012年09月09日,见:http://china.caixin.com/2012-09-09/100434780.html

[xxxviii] 王江松:《关于培育发展劳工NGO致广东省委省政府及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公开信》,2012年9月9日,见:http://www.21ccom.net/articles/gsbh/article_2013010374160.html

[xxxix] 《中国民间组织发展与公民结社自由现状调研报告》,2013年,见:http://www.weiquanwang.org/?p=40277

[xl]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第51次会议审议中国关于落实《公约》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之际,CHRD为预审会议工作组问题清单提交的信息

[xli] 有关袁显臣的更多信息,见CHRD于2009年向联合国酷刑特别报告员和人权捍卫者处境特别报告员递交的指控信: https://www.nchrd.org/2009/08/un-work-on-cases-yuan-xianchen-august-31-2009/

[xlii] 《迪威信工人再次向深圳工会发出联名信,要求释放维权代表吴贵军》,维权网2013年10月21 见:http://www.weiquanwang.org/?p=38476

[xliii] 《广东番禺19位女工街头举牌抗议遭非法解雇》,维权网2013,9,30,参见:http://www.weiquanwang.org/?p=37973

[xliv] 《五百余名银行下岗员工到湖北省农行总部请愿》,维权网2013年9月22日,见:http://www.weiquanwang.org/?p=37806

[xlv] 《辽宁旅顺农民工讨薪遭殴打关押》,维权网2014年1月20日,见:http://www.weiquanwang.org/?p=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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