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inion No. 39/2015 concerning Su Changlan, in Opinions adopted by the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 at its seventy-fourth session, 30 November – 4 December 2015, UN Human Rights Council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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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人理事会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第七十届会(2015 11 30 日至 12月4 ) 的意

39/2015 号意见 事关苏昌兰(中国)

政府的回

  1. 通过正常发函程序,工作组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向中国政府转达来自来文方的指控。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最晚于2015 年 11 月 23 日提供有关苏女士目前状况的详细信息,并澄清据以继续拘留她的法律规定。
  2. 工作组感到遗憾的是,政府没有回应该函文。按照工作组订正的工作方法,政府可以要求延长其答复的期限,但是中国政府没有提出该要求。

讨论情况

  1. 在未收到政府回应的情况下,工作组决定该意见符合工作组订正的工作方法 第 15 段。
  2. 工作组在其判例中确定了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如果来文方确立了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显示违反国际要求而构成任意拘留,政府若要反驳有关指控,则需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中国政府选择不辩驳来文方提出的表面证据确凿的指控。
  3. 因此,中国政府没有反驳有关苏女士只因行使言论自由权与和平集会自由权而被逮捕和拘留的表面看来证据确凿的指控。特别指出,中国政府没有辩驳苏女士被逮捕,并拘留她是为了惩罚她的声援活动,和阻止她支持包括香港亲民主示威等其它和平活动的指控。虽然中国国内法可以把这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不代表可以剥夺苏女士受国际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等保障的权利。中国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显示苏女士造成威胁的确切性质,且并未表明具体证据证明其被逮捕和拘留的理由。
  4. 此外, 工作组将根据其过往的意见来处理近期收到来自不同来文方来函指控在中国被侵犯人权的个案。有关这些个案,工作组对因和平行使受《世界人权宣言》保障的权利而被任意剥夺自由的人权捍卫者已经有了研究结果显示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管理的一个系统性问题。
  5. 工作组认为苏女士被剥夺自由违反了受《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和第二十条保障的言论自由权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属工作组审议向其提交案件参照的任意拘留类别第二类。
  6. 另外,中国政府未提供证据反驳苏女士是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逮捕和被没收私人物品的指控。工作组注意到公安局警察原先在2014年10月以“寻衅滋事”罪把苏女士从她家里带走。但是,她从家里被带走一个多月后,苏女士于2014年12月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个更严重并会有更高处罚的罪名被正式逮捕。工作组之前发现在类似案件中,如此不利于被告的变更罪名构成了明显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
  7. 此外,中国政府未否认苏女士被正式逮捕之前是在禁止通信的情况下关押,超过6个月不让会见律师,并且超期羁押一年多未经审判,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
  8. 工作组判定苏女士的案件中违背《世界人权宣言》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情节严重,致使其被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属工作组审议向其提交案件参照的任意拘留类别第三类。
  9. 工作组希望记录下其关注苏女士在关押期间身心健康状况恶化,特别是有关来文方提出的有辱人格待遇,被拒绝保外就医,和不提供医疗等指控。中国政府并没有争论对苏女士在关押期间的待遇,工作组认为这种待遇可能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禁止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工作组因此会把该情况送交相关特别报告员,进一步研究该案的情节,并且如有必要采取适当行动。
  1. 最后,工作组想提到来文方指控苏女士被剥夺人身自由是因倡导活动和从事人权捍卫者的工作而受到的报复。这些活动是受到《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即人权捍卫者宣言)的保障,特别是第一,第二,第五,第六,第九,和第十二条。工作组因此会把该情况送交相关特别报告员,进一步研究该案的情节,并且如有必要采取适当行动。

理意

  1. 鉴于上述情况,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以下意见:

苏女士被剥夺自由属于任意拘留,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九,和第二十条, 并属工作组审议向其提交案件参照的任意拘留类别第二和第三类。

  1. 基于上述意见,工作组请中国政府对苏女士的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并使之符合《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
  2. 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节,工作组的结论是,适当的补救办法是立即释放苏女士,并按照国际法对她在任意拘留期间所受伤害给予赔偿。
  3. 依照订正的工作方法第 33(a)条,工作组认为适宜将关于有辱人格待遇和拒绝提供医疗的指控送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供其采取适当行动。工作组也将关于苏女士从事人权捍卫者的工作而受到报复的指控送交人权捍卫者状况问题特别报告员,供其采取适当行动。

34.工作组鼓励中国政府加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15 年 12 月 2 日通过]

(注:这里翻译的是工作组意见的节选。 CHRD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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