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 Opinion No. 43/2016 (China) on Xia Lin (中文版本) – August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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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第七十六届会议(2016  8  22 26 通过的意见

 43/2016 号意见 事关夏霖 (中国)

(注:这翻译的是作组意见的节选。 CHRD翻译)

讨论情况

17. 中国政府选择不否认夏霖先生在没有经过法官或其他中立和独立机构审议的情况下,就被审前羁押近20个月。工作组认为,这种长期拖延,严重违犯了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在内的相关国际人权标准。

18. 在这方面,工作组重申《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保护原则)要求,任何形式的拘留都应该由司法或其他[独立]部门来审理批准,或是在这些部门的有效控制下进。此外,涉嫌刑事指控的被拘留者在逮捕后应当⽴即获得司法或其他部门的审议,并且在没有提供由司法或其他[独立]部门进行的有效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应该被拘留。此类[独立]部门应该对拘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毫不拖延的判定。

19. “保护原则也要求,任何形式的拘留都应该由司法或其他[独立]部门来审理判定,或是在其有效监管下进保护原则所强调的司法或其他部门,指的是一个在法律之下、其地位和职权应该为其提供最大可能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保证的司法或其他部门。

20. 与这些规定相违背,对当事人的拘留和逮捕是由检察院批准的。因为检察院也负责起诉的,所以不能被视为一个独立和中立的部门。

21. 中国政府选择不反驳这些事实,即:夏先生在被拘留后6个月中被剥夺了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此种做法违犯了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根据“保护原则”,被拘留者应有权获得律师的援助。而且,被拘留者应有权联系和咨询律师,应被允许充分的时间向律师咨询。

22. 在2016年6月份庭审开始前,夏先生被拘留近20个月。实际上,一个人因刑事指控被拘留,应有权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得到审判,否则就应该释放候审。在本案中,对夏先生进行如此长时间的审前拘留,中国政府没能提供任何理由解释。

23. 在此方面,工作组同意提案者的意见,即:对夏先生超期拘留的原因是因为缺乏指控他的证据。工作组注意到,中国政府选择不反驳对作为一名人权律师的夏先生的拘留和逮捕是因为他受理政治敏感案件和代理一位著名活动人士,而采取的报复行为。

24. 中国政府没有反驳夏先生在审判中没有获得公开庭审这一指控,[不公开庭审]违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对这个事实,中国政府没有否认。实际上,正是因为庭审的公开性质才可以保护被告人抵御没有公众监督的司法程序。

25. 工作组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因严重不遵守由《世界人权宣言》第9、10条和“保护原则”第4、11、37、38条所确立的有关公平审判和自由与人身安全权利的国际人权标准,可以确定对夏先生自由的剥夺属于任意性质。

26. 此外,工作组认为,夏先生被剥夺自由是因为和平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保证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权利。

27. 因此,对夏霖先生自由的剥夺,属于工作组审查所提交案件的适用类别中的第二和第三类情况。

处理

28. 根据以上所述,工作组提出以下意见:

由于违背《世界人权宣言》第9、10和19条,剥夺夏霖先生自由属于任意拘留,符合工作组审查所提交案件的适用类别中的第二和第三类情况。

29. 根据以上意见,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对夏霖先生的处境予以补救,使之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所确立的标准和原则。

30. 工作组认为,综观这个案件的情节,适当的补救措施应是释放夏霖先生,并给予他可执行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后续程序

31. 依照工作方法第20条,工作组要求提案者和中国政府提供根据本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的信息,包括:

(a)夏霖先生是否获得了释放,如果是,具体日期;

(b)是否对夏先生进行了赔偿或其他补偿;

(c)是否对侵犯夏先生的权利启动了调查,如果是,调查结果是什么;

(d)是否做出了立法修正案或司法实践改变,以使中国政府的法律和实践符合国际义务,使其与本意见书一致 ;以及

(e)是否采取了任何其他的行动来执行本意见书。

32. 另外,进一步邀请中国政府告知工作组在执行本意见书所提的建议中可能遇到的任何困难,以及是否需要更进一步的技术帮助,例如,通过工作组的访问。

33. 工作组要求提案者和中国政府在本意见书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以上信息。但是,如果工作组被告知与本案相关的新问题时,工作组保留对本意见书进行自己的后续行动的可能性。该后续程序将使工作组保持向人权理事会报告执行工作组建议的进展,以及任何没有采取执行行动的信息。

34. 工作组重申,人权理事会已经呼吁所有国家与工作组合作,考虑工作组的意见,并且在必要的时候,采取适当的步骤来补救被任意剥夺自由者的处境,并通知工作组他们所采取的行动。

(2016年8月26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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