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特别程序就陈建芳案致函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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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日内瓦.瑞士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捍卫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REFERENCE:

UA CHN 16/2019

2019年8月19日

阁下,

依据人权理事会第33 / 30、36 / 6、34 / 18和34/5号决议,我们荣幸地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捍卫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委任负责人的身份向您致函。

在此,我们谨提请贵国政府注意我们收到的信息,涉及对人权捍卫者陈建芳女士被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指控。

自从陈建芳女士一家被开发商强征土地以来,她一直在积极从事土地和住房权方面的工作。她还曾推动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13年推动公民社会参与对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程序,为此她被禁止旅行。2018年,陈女士获得了“曹顺利人权捍卫者纪念奖”。

特别程序委任负责人曾于2013年10月1日向贵国政府联合致函(CHN 11/2013),指出对她和另一名人权捍卫者实施的旅行禁令,涉嫌报复她们要求在日内瓦参与对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同时我们也感谢贵国政府在2014年1月7日和2014年1月24日的答复,但鉴于以下新的指控,我们仍然感到忧虑。

根据我们收到的信息:

在2013年9月当局发出针对陈建芳女士的旅行禁令后,她被据称监视她网上和线下活动的上海市公安局警官拘留、审讯并置于监视之下。

2013年11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警官进入陈女士母亲家,在未出具搜查令的情况下查抄了一台电脑和一些人权教育资料。据称,陈女士那天要去她母亲家,但实际上没有到达。她被拘留在一个未知地点至少24小时。

2017年10月,当陈建芳女士试图前往爱尔兰参加一个人权论坛时,再次被禁止出国旅行。

2019年3月14日,陈女士在网上发表文章,纪念一位在羁押中死亡的人权捍卫者同事去世五周年,呼吁对该案进行独立调查。

据报道,2019年3月20日上午,七辆警车停在陈女士家外面。据称,那天上海市公安局的警官拘押了陈建芳女士,但未说明原因,并将陈女士及其家人带到一个未知地点。陈女士的丈夫于2019年4月3日被保释,而陈女士此后被拘留在一个不明地点。陈女士的住所目前处于便衣警察监视之下,据称,警察向其家属施加压力,要求他们不得对陈女士的案件公开发声。

2019年6月11日,一辆警车被看到停在陈女士父母家外面。

同一天,陈女士的律师前往浦东公安分局,提交正式为陈女士担任辩护律师的手续。据报道,该局在与国家安全部讨论后,拒绝接受律师的手续。律师向浦东公安分局信访处投诉,并向浦东新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调查拒收其手续的情况。

在被拘留之前,陈建芳女士已经签署了一份律师代理委托书。然而,在2019年7月2日的一次会见中,浦东新区检察院的官员拒绝认可律师代理陈建芳案件,辩称该委托书中没有日期,因此不能被视为“有效”。

当局承认,陈女士已于2019年6月某日被正式逮捕,罪名是依据中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指控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项指控规定了不低于五年的有期徒刑、“管制(public surveillance)或剥夺政治权利”。

当局拒绝透露陈女士被拘留的地点,至今【发函时间】陈女士仍然下落不明。

陈建芳女士遭到的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似乎是其人权活动和行使言论自由权的直接结果,我们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同时,对陈女士在会见律师以获得法律辩护上遇到的障碍,以及被禁止与家属联系,我们也表示关切。陈女士的强迫失踪也引起了对她受到的待遇以及关押环境的严重担忧。

尽管我们不希望预先判断这些指控的准确性,但我们想提请贵国政府注意适用于上述情况的相关国际准则和标准。

在目前阶段,对案件的事实以及对陈女士的拘留是否属于任意,我们尚未发表意见,我们谨呼吁贵国政府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和第10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陈女士不被任意剥夺自由,不被任意剥夺在独立公正法庭上的公平诉讼权利。此外,在《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the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以及《与任何因逮捕或拘留而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关的补救措施和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Remedies and Procedures on the Right of Anyone Deprived of His or Her Liberty by Arrest or Detention to Bring Proceedings Before Court)中(原则9和准则8),也规定了会见律师的权利。

我们也要提请贵国政府注意联合国大会第68/156号决议第27段,“提醒各国政府注意,长期的单独监禁会助长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其本身也是酷刑的一种形式,并敦促所有国家对被监禁者的自由、安全和尊严予以保障。”

我们进一步提请贵国政府参考《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该条规定了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我们也希望贵国政府参照人权理事会第12/16号决议,该决议呼吁各国政府不要对政府政策的讨论、政治辩论以及人权报道施加限制。

我们也希望贵国政府参照《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也称为《联合国人权维护者宣言》,特别是其中的第1、2、6和12条。

我们进一步提请贵国政府注意《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特别是其中第10条,规定拘留当局有义务向被拘留者家属、律师或其他合法利益相关者,提供关于拘留人员和拘留地点的准确信息,以及《宣言》的第7和12条规定。

此外,我们谨援引人权理事会第22/6号决议,该决议指出,国内法应为人权捍卫者的工作创造一个安全和赋能(enabling)的环境(PPs 10-13)。

上述人权法律和准则的全文可在 www.ohchr.org 网站上获得,也可以根据要求提供。

鉴于此事的紧迫性,若贵国政府作出回应,遵循国际法采取初步措施来保障上述涉及个人的权利,我们将会表示欣赏。

由于我们有责任根据人权理事会授权我们的任务,设法澄清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指控函,因此我们期待贵国政府对以下情况提出看法:

1. 请对上述指控提供任何其他信息,以及你们可能有的任何评论。

2. 请提供有关陈建芳女士的遭遇和下落的信息,包括其目前拘留地点的确切位置。

3. 请提供信息,说明拘留陈建芳女士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解释对陈女士的措施如何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相符合。

4. 请提供信息,说明为什么禁止陈女士与其代理律师和家属联系,并解释这种措施与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原则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如何相符。

5. 请说明已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中国的人权捍卫者能够在安全和赋能的环境中开展和平与合法的工作,而不必害怕遭到威胁或任何形式的恐吓和骚扰。

在等待答复期间,我们敦促贵方采取一切必要的临时措施,以制止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并且在调查结果支持或表明上述指控属实的情况下,确保对涉嫌侵权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本函和贵国政府的任何答复将在60天内通过函件通告网站公布,随后还将显示在提交人权理事会的例行报告中。

我们谨通知贵国政府,“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向贵国政府发送“紧急呼吁函”后,可以通过其常规程序传递该案,以就剥夺自由是否属于任意的问题作出决议。这个紧急呼吁函不会预判工作组可能作出的决议。我们要求贵国政府对紧急呼吁程序和常规程序分别作出回应。

我们还要提请贵国政府注意,信息源将本函中提到的强迫失踪指控作为案例提交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该工作组将根据其工作方法对来函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单独的信函告知贵国政府。

请接受最高的诚意。

雷·图米(Leigh Toomey)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副主席

伯纳德·杜海姆(Bernard Duhaime)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

大卫·凯伊(David Kaye)

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迈克尔·福斯特(Michel Forst)

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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