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應立即停止警方暴力,進行獨立調查,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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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應立即停止警方暴力,進行獨立調查,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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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獨立調查香港警方過度使用武力 (攝:The Adviser)

(人權捍衛者 – 2019年8月22日)香港警方對反送中運動抗爭者的強勢作為,直接威脅到香港人的集會自由,表達自由與人身安全,香港政府必須立即停止警方濫用暴力,依法追究責任。香港政府強推“逃犯條例”(又稱送中條例)修法,引發香港民間一連串的反送中運動,從6月9日103萬人示威遊行,已於2月未見降溫趨勢。雖然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宣布擱置修訂“逃犯條例”,但對於反送中運動的五大訴求,特首林鄭只回應送中條例已「壽終正寢」,但堅持不用「撤回」法律用詞。許多香港民眾不滿港府拒絕妥協,持續走上街頭進行抗爭。警察以武力強勢鎮壓,驅離抗爭者,甚至有黑道人士以暴力介入,毆打傷害民眾。根據不完全的報導統計,至8月15日為止,這場抗爭事件總共造成748人被捕,年齡介於15至61歲間,2人失明,6人自殺,更有多人在街頭上到不明人士砍傷。

據獨立媒體報導,香港警方涉嫌違犯人權的作為有:

    1. 7月21日元朗發生白衣人持器追打抗爭者的事件,其後也發生多宗類似事件。有多名持棍人士不分青紅皂白地毆打,砍殺抗爭者,甚至造成多名記者採訪時被拳打,騷擾及搶走拍攝裝備。雖經在場人士報案,但警方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阻止白衣人的毆打行為,也沒有拘捕任何在場發動暴力人士。此案於一個月內,律政司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對施襲者作出任何檢控。直至8月22日,警方在記者會上才透露拘捕28名“白衣人”涉非法集結,其中兩名男子被控「參與暴動」,於23日提堂。相反,在7月28日的上環警民衝突中,45名被控人士全部於7月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警務署及律政司在短時間3天內完成「搜證」,並以“暴動罪”起訴大量示威者。黑社會無差別攻擊無辜市民一個月內未被起訴,與示威者3天內極速被起訴,相比之下,香港的執法及司法不公的問題已喚起國際關注。
    2. 香港警方於6月12日開始大量地使用多種武力驅散示威群眾,包括胡椒噴霧,催淚水劑,催淚彈,胡椒球,橡膠子彈,海綿彈等非致命武器。這些武力甚至被用來對付一些明顯無反抗,無使用暴力的現場人士,在7.28集會中,警方被指控以已上膛長槍瞄準民眾頭部。
    3. 8月11日警方在新界葵芳地鐵站,對站內的群眾大量地射發催淚彈。在太古區,示威者受到警方驅離湧入地鐵站電梯前,更有警員在距離抗爭者不足兩米距離內,連環射擊「布袋彈」,並用警棍追打,腳踢示威者,造成多名示威者跌落樓梯。另外,在尖沙咀,一位女子在示威過程中被射中右眼,經診斷後,其右眼全數爆裂,永久失去視力。
    4. 有媒體指稱警察喬裝示威者,非但拒絕出示警證,更在人群中挑起打鬥,煽動暴力作為,再拘捕示威者。對於指控,香港警務處副處長鄧炳強承認,警員於示威期間喬裝成「不同身分」,但強調警員的臥底行為絕對符合相關指引。
    5. 警方在清場行動中,多次以行為或言語對示威者進行性騷擾或性攻擊。在6月9日清場行動時,警員將一名男性示威者按壓在地,另一名警員則用力抓住他下體。8月4日一名少女在天水圍參與香港反送中游行,遭5名男警強行抬離現場,混亂中少女的裙子,內褲被連帶扯下,少女雙腿被張開抬起,被迫在眾人面前露出下身,過程中,警方屢以粗口辱罵女性抗爭者。外界認為警方有故意羞辱女性,性暴力執法的情況。
    6. 香港警方在抗爭現場刻意用不同方式阻礙記者採訪及無理拘捕記者,例如使用強光燈照射鏡頭,阻礙拍攝,亦多次針對性地對已表明身份,正於現場採訪的記者施加暴力及阻撓,故意追打記者,向有記者的地方施放催淚彈等。此類作為已然引發香港記者協會等組織的嚴正抗議與譴責,香港的新聞自由遭嚴重踐踏。
    7. 8月11日銅鑼灣有54名示威者被捕,其後被扣留在新屋嶺扣留中心13日其中31名青年人因骨折被押送至北區醫院求診。這些年青人全部骨折,數人大腿骨折,當中6人傷勢較嚴重一名年青人脊椎受壓並有失禁情況,懷疑遭人濫用私刑,有指該批年青人全部認罪,而且不獲准許與家人聯絡或與律師會面。有人質疑警方濫用私刑,以獲取口供,逼使示威者認罪。
    8.  

香港民眾的表達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和新聞自由,應受包括“基本法”,載於“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的明確保障但上述香港警方作為,已引發違反國際人權規範的爭議。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公開呼籲,香港當局應確保和平表達意見的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亦即在面對抗爭群眾時,執法。人員有必要先採取非暴力手段,包括對話,緩和衝突和談判。此一程序不僅是要緩和現場對立情緒,更是要避免擦槍走火,激化緊張局勢加劇,進而讓衝突全面升級。
只有在非暴力手段無效,或不能有效阻止過激暴力行為時,執法人員才能使用「必要的最低武力」進行驅散。當執法人員在使用武力時,也必須符合國際使用武器的標準,如“聯合國關於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中所強調的「合法性,必要性,相稱性,非歧視性,預防性和問責制」等原則。香港本身在2012年所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公佈有關「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事宜」文件中,也作出相關規範。

但我們注意到,香港警方人士在抗爭現場的的驅散行動,包含以近距離,針對抗爭者腰部以上的部位,未有舉旗警告的情況下地進行射擊;對一些無武力的目標,包括手無寸鐵,和平抗爭的群眾,明顯可辨識的在場記者,路過的幼童,無辜路人等,進行無差別攻擊;或是將催淚彈,胡椒噴霧無差別地射入人群中或任意發射,甚至是射入民居,地鐵站等;在抗爭者倒地時,警員仍以警棍,盾牌進行攻擊這些做法顯然違反上述國際規範中的「必要性,合法性與相稱性」的原則。

此外,警方所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如胡椒噴霧,催淚水劑,催淚彈,胡椒球,橡膠子彈,海綿彈等,仍屬於高殺傷性的武力。其中,橡膠子彈的動能相對較小,且不易侵入人體,國際研究機構已有證據顯示,橡膠子彈衝擊力大,一旦擊中頭部,面部或上半身的話,仍可造成嚴重傷害,造成大出血更足以致命。而警方在驅離行動中大量使用的催淚彈,也被證實其釋放化學氣體毒性過強,對抗爭者或無辜受到波及的路人,幼童,老年人造成健康的危害。

然而,攸關上述警方使用武力的程序,權責與規範,都在“警察通例”當中第29章有關“武力及槍械的使用”有明文規定。但香港警務處至今仍以“涉及行動細節“為由拒絕公開此一內容,致使外界無從監察警方執法是否適當。

即便已公開的香港“警察通例”第20-03與20-14條有明確規範:與公眾接觸的執法人員應佩戴有姓名或個人編號的標記供人鑑認身份,仍有警員暴力執法時,以警裝上面無法佩戴為由,拒絕佩戴標記。此舉可確保執法機構對其所有行為負全部責任。此外,警員喬裝成便衣示威者,使民眾無法區分哪些行為是警方所為或示威者所為。受到民眾質疑時,他們仍拒絕出示警證,更讓法律無從追究其責。而香港警方偏袒執法,縱容黑幫人士毆打傷害抗爭者的作為,涉嫌“警黑合作”,損害香港法治精神,嚴重影響警方的公信力。這也是外界無法信任香港警方自行發布的調查報告,而要求第三中立機構進行獨立調查報告的主因。

我們認為,逃犯條例的修例與討論,是高度爭議性與政治性的議題,香港當局應和民眾進行公開和包容各方的對話,這是人們參與公共決策,實現長期政治穩定的唯一可靠途徑。
然而,香港政府非但未能回應示威者的訴求,一再縱容警方,黑幫人士以過量武力攻擊示威者,把忿怒轉化成警民之間的衝突,致令其不斷升溫,並向令人憂慮的方向發展。

我們必須再次沉重呼籲香港政府應立刻制止過度的警察暴力,調查所有警方使用過度武力,虐待被捕者的指控,由第三方中立機構展開獨立調查此外,港府應儘速針對爭議焦點 – 逃犯條例,與不同意見者展開對話,化解社會的對立與衝突,避免繼續出現人命傷亡,釀成更嚴重的人道危機和人權侵犯。

媒體聯繫:

Renee Xia,+ 1 863 866 1012,reneexia [at] nchrd.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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