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D提交联合国残障人权利委员会第27届会议的民间社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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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报告

提交联合国残障人权利委员会第27届会议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关于履约情况的合并定期报告 (CRPD/C/CHN2-3)

提交者:中国人权捍卫者网 (CHRD)

提交日期: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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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I. 扼要概述

II. 主要专题和研究结果

A. 参与公共事务的障碍[第4(3)、29(b)㈡条;《问题清单》第31(b)、32(a)段]

B. 对权利倡导者和公民记者的镇压[第14、21条;《问题清单》第31、32段]

C.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无障碍环境和便利设施[第1、3(f)、5(3)、9、12(3)、13(1)、14(2)条;问题清单第1(b)、6(a)、11(b)条]

D. 在司法和执法场所对残障人士的歧视性待遇 [第3(b)、5、9(2)(c) 、13、14条;《问题清单》第1(b)、11(d)段]

E.残障人士在羁押期间遭受的酷刑和剥削[第10、15、16条 ; 《问题清单》第7段和第15段]

III.建议

I. 扼要概述

  1. 根据中国政府的国家报告描述,在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下,“残疾人生存状况显著改善” [1]。在承认已经取得一定改善的同时,CHRD发现歧视和权利侵犯行为仍然存在。经过实地采访和研究,我们认为,残障人权利倡导者和残障人权维护者所面临的两大类权利侵犯,受到政府政策和实施的直接影响。
  2. 首先,对民间残障人权利倡导者来说,在该报告涵盖的期间,他们的处境恶化了。自从委员会上次审查中国以来的十年间,政府通过限制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压缩了民间社会的空间。这是一个影响到许多领域的普遍趋势,包括残障人权利社群:在报告涵盖期内,至少有两家致力于倡导残障人权利的民间组织被关闭,其他关注残障人权利的作家和公民记者被拘留。
  3. 第二,残障人仍然很难无障碍进入法律机构和执法部门,而且这些部门对残障人有歧视性。受访者告诉CHRD,司法机构和公安部门管理的许多设施都不提供方便,包括缺乏轮椅坡道、电梯和无障碍厕所。许多受访者认为,为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不充分、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对于那些被警察带走、被拘留或被关进监狱的人来说,许多残障人经历了歧视、暴力和利用他们的残障人状态对他们进行的特殊惩罚,如用剥夺轮椅来作为惩罚。更糟糕的是,他们当中一些人经历了酷刑和其他虐待,包括殴打和剥夺医疗。 
  4. 公众参与的障碍和残障人权维护者的艰难处境意味着,虽然中国政府可能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利于残障人的法律和政策,但其中许多法律和政策可能存在重大缺陷,能否执行依然是个问题。 
  5. 我们请委员会建议中国政府充分遵守《残障人权利国际公约》,尊重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修订对民间社会组织施加繁琐和不必要限制的法律;尊重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结束审查制度,包括防火墙,并拆除数字监控装置。确保司法系统内的所有设施都是无障碍的,并为残障人提供适当的便利,确保所有政府办公和司法部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建筑都有无障碍卫生间,确保所有参与提供政府服务的公务人员都要接受符合《公约》规定的培训;并确保任何人,包括残障人,都免遭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II. 主要专题和研究结果

A. 参与公共事务的障碍[第4(3)、29(b)㈡条;《问题清单》第31(b)、32(a)段]

  1. 中国政府在其国家报告中声称,“中国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2]。国家报告还强调,“中国制定及修订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时增加合理便利的规定,在教育、文化、社会参与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3]
  1. 然而,这种关于残障人参与社会和公共生活能力的断言是有问题的,原因有二。首先,自上次残障人权利公约委员会审议以来,中国政府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了公民和民间社会组织在政府控制之外运作和/或从事旨在推动政府改革的倡导活动的能力。  这使得残障人权利组织很难,甚至不可能代表残障人,使残障人很难参与公共事务(第29条(b)(ii))。虽然媒体和民间社会的一些人声称,从事残障问题的人仍有空间,特别是那些以从事提供服务的机构,但大多数专家承认,政府对民间社会和倡导活动的钳制,使基于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更难运作并参与公共生活。其次,代替民间社会组织倡导残障人权利的是倡导残障人权利的个人,他们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与残障人权利维护者的访谈中,CHRD发现,虽然权利倡导在切实改善便利通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经常惩罚残障人权利维护者,瓦解了残障人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第29(b)条)。

独立的公民社会无法运作

  1. 在中国的大型和中型城市里,接受CHRD为准备本报告进行的访谈的残障人权维护者说,权利倡导对于在各级司法和执法部门办公场所采取渐进但有意义的便利措施至关重要。
  1. 然而,中国政府收紧了规范公民社会的法律框架,进一步限制公民社会团体,有时以鼓励“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名,有时则以“国家安全”为名,这导致独立社团的空间被关闭,特别是那些从事倡导和促进人权,包括残障人权利的社团。这些体制性变化导致国家对民间社会活动的控制更加严厉,并阻碍了公众参与治理国家的事务。 
  1. 自2012年以来,政府发布了新的或修订了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加强对独立社团的控制。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全面的、措辞含糊的国家安全法,对民间社会组织的空间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以前,民间社会团体可以注册并获得许可以社会组织或营利性企业的身份运作来提供服务或从事慈善活动。自2012年以来,法律框架的变化使小型独立民间社会团体的运作更加困难,甚至成了犯罪性的。2018年政府发起的一场针对“非法”或未注册的社会组织或在其范围外开展活动的组织的运动,几乎消除了许多外国和国内基于权利的非政府组织曾经在中国运作的“灰色地带”。  
  1. 对民间社会团体有负面影响的政策和法律包括:
  1. 2016年,民政部成立了一个新的办公室,即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并授权其执行相关法律,处理有关“非法”团体的报告,并监督和检控从事未在民政部登记或未经其批准的活动的团体。
  1. 2015年生效的中国最新《国家安全法》将网络空间、文化、意识形态、经济和金融、环境、食品和宗教等广泛领域纳入“国家安全”的范畴。这种对可被视为国家安全问题的范围的扩大,使公民社会团体的活动受到更多审查。第15条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CCP)的主要作用,并含蓄地将对其统治的任何挑战定性为应受该法惩罚的罪行。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法)。该法表面上是为了管理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的工作,但也严重限制了中国本土独立团体的资金来源。该法律禁止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从未在公安部登记或获得临时活动许可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那里获得任何资金,或与之合作开展 “活动”。因为这部法律的颁布,一些未在中国注册的海外基金会现在对资助中国本土的公民社会项目犹豫不决。这部法律显然是由最高层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共产党免受所谓的“外国渗透”,并防止非政府组织引发“颜色革命”。该法律还禁止公民社会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但同时对哪些活动构成“危害国家安全”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因此警察阻碍和恐吓公民社会团体有了更多余地。
  1. 2016年9月颁布的《慈善法》将所有在线筹款活动限制在政府注册的慈善机构,同时对在网上寻求捐款的非注册和/或非营利团体施以重罚。该法律可被用来对独立团体的运作或筹款进行刑事处罚,其依据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模糊和未经证实的指责。没有设立党组织或没有“良好信用”的慈善机构可能会受到惩罚,被列入民政部的“异常名录”。
  1. 2021年,政府采取了更多措施来加强中共对非政府组织及其工作的监督。中国民政部发布了一项法令,即《“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强调中共对民间团体及其发展的控制。虽然至少从2015年开始,社会组织就被要求建立党支部,以确保其“健康发展”,但新出台的条例强调了中共的“全面”领导。 
  1. 与此相反,政府会声称它正在加强民间社会的作用。于是,国家报告在第二十九条那部分指出,“中国支持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4]。为了支持这一说法,国家报告指出“《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降低了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完善了国家对助残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1. 然而,政府报告忽略的是,这份《意见》还试图进一步控制公民社会,加强中共对各民间组织的控制,并“引领”他们的政治观点,从而限制他们参与政府认为有对抗性的任何倡导活动。事实上,该意见的序言中提到: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1. 不断加强的政治控制和不断增加的法律限制,使政府能够关闭那些致力于残障权利倡导以解决残障人士面临的法律或社会问题的民间组织。
  1. 益仁平(于2015年被迫关闭)。2015年4月,中国政府发言人表示,由于益仁平这个在中国各地设有多个办公室的反歧视倡导组织“涉嫌违法,将面临处罚”。许多益仁平的前雇员和志愿者被拘留、骚扰或恐吓。2015年6月12日,两名前员工郭彬和杨占青因涉嫌“非法经营活动”被拘留,大约一个月后他们被保释出来。益仁平通过倡导活动推动消除针对弱势或少数群体的歧视:包括因感染乙肝和艾滋病而在工作场所、学校和医院遭受歧视的人,以及对农民工、妇女、LGBTIQ和残障人士。例如,该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倡导活动,以确保电视新闻节目为听障人士提供字幕,并发起倡导确保视障人士能够参加全国性的大学入学考试。
  1. 长沙富能(于2019年被迫关闭)。2019年7月,湖南省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为由刑事拘留了长沙一家反歧视非政府组织的三名工作人员–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他们的组织主要关注基于健康状况的反歧视工作(如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或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关的歧视)。该组织帮助那些遭遇就业歧视的残障人士提起诉讼。2021年8月,国际社会获悉,这三名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秘密审判,法院判处程渊五年,吴葛健雄三年,刘大志两年的监禁。

B. 对权利倡导者和公民记者的镇压[第14、21条;《问题清单》第31、32段]

  1. 一些记录残障权利事件的公民记者也被国家禁言。例如,经常报道劳工问题并致力于保护残障人权利的公民记者周维林先生于2021年7月29日被以 “寻衅滋事”的罪名判处三年半监禁。周先生因其报道和微博上的评论被判刑。他是一位工伤受害者,因为一次工场事故他失去了一只手。 
  1. 此前,中国政府还阻止周先生参加学习和使用联合国的人权机制进行倡导。2013年9月,最终病逝于警方拘押中的曹顺利女士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被拦截的一周前,周先生在准备前往日内瓦参加与曹女士相同的活动时被拘留(第三位受邀前往日内瓦的维权人士陈建芳女士,在曹顺利女士于北京被拦截的同一天,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被拦截,但后来获释)。这三人之前都曾一起参加过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培训。他们仅是过去十年来因参加联合国人权机制培训而被中国政府以各种方式阻挠和报复的数十名人权维护者的三位。今天,有着相同经历的几位人权维护者被刑事拘留或关在监狱里。
  1. 还有另一个例子:作家、活动家和纪录片制作人寇延丁女士在去香港后被拘留了128天,于2015年2月14日被释放。寇延丁非常积极地利用媒体和艺术来消除对残障人的歧视。 
  1. 著名维权人士倪玉兰女士在社交媒体上积极倡导包括残障人权利在内的各种人权,她的案例在下文会进一步提到,十多年来她一直面临着当局的迫害。

C.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无障碍环境和便利设施[第1、3(f)、5(3)、9、12(3)、13(1)、14(2)条;问题清单第1(b)、6(a)、11(b)条]

  1. 中国政府在其国家报告中强调,“中国保障残疾人在法律程序各阶段获得保护” [5]。然而,CHRD与残障人士和残障权利倡导者进行的访谈表明,他们无法进入许多司法和拘留场所,使残障人士在参与法律程序和被拘留时被剥夺了权利。这些访谈还表明,政府没有履行向残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第14条),警察和监狱管理人员没有表现出对被拘留者“固有尊严”的尊重(第1条),表明政府官员对残障权利没有足够的认识和培训。

无障碍和适当便利设施

  1. 政府2012发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制定了建筑无障碍环境标准[6] ,但据残障人权利倡导者称,这些标准尚未在政府司法办公室和拘留设施中实施。
  1. 据CHRD采访的一位资深残障权利倡导者说,”基本上没有 ” 配备完全无障碍设施的公安部门和拘留中心。由于缺乏无障碍设施,一位使用轮椅的维权人士描述说,他不得不被抬过楼梯才能进入派出所,或者被迫爬上公安机构的台阶。这位维权人士还说,这状况在拘留所和监狱中也是常见的。
  2. 另一位权益倡导人士说,在一些建筑中,当局通过没收拐杖或轮椅进一步阻碍残障人士的行动,使残障人士在被拘留的大部分时间里,被迫用手爬行。一位使用拐杖的上访者2014年在北京被拘留四周的大部分时间里,拐杖被拘留所没收。他的拐杖在被转移到县级拘留所时再次被没收。在某些情况下,官方似乎以拒绝提供合理的便利来惩罚被拘留的残障人士 (见 “歧视和虐待”一节)。
  3. 几位曾被关押在拘留所和监狱的残障人权维护者向CHRD强调,他们经历并目睹了缺乏无障碍厕所设施的情况。一位寻求申诉的活动人士在与CHRD交谈时提到,他在2014年被拘留的北京拘留所里没有无障碍厕所,当局指派两名囚犯协助他使用厕所。一位从拘留所释放的残障倡导者报告说,拘留所官员会利用她在使用无障碍厕所方面的困难来羞辱和虐待她(见关于歧视性待遇的D节)。 
  1. 如上所述,拘留所和监狱当局有时为在押的残障人提供的一种便利是指派一两个被拘留者协助完成一些日常活动,如上厕所、被抬过楼梯、吃饭和喝水。著名维权律师倪玉兰说,在她开始两次被拘留期间,她被拒绝使用轮椅或拐杖,被迫在地上爬行。但在2011年她第三次被拘留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城看守所时,她被允许使用轮椅,看管人员指派了其他被压者协助她。
  1. 拘留所很少有电梯,虽然倪女士回忆说她在最近那次拘留期间还能使用电梯。然而,该拘留所的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由于缺乏轮椅通道,倪女士不得不被抬到大楼地下室的楼梯上。
  1. 有残障人权利倡导者认为,较新的政府设施和中国一线城市的政府设施,往往有更多的政府预算,可能比低级别城市建筑(因资源较少)或老建筑有相对更多的便利设施。然而,即使存在便利设施—主要是坡道和电梯—它们也可能是不够完善的或无法使用的。
  1. 中国南方某一个一线城市的一名律师和残障人权利倡导者查访了政府办公大楼里的通道,发现绝大多数都没有为轮椅提供便利。虽然有些建筑有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但有些坡道过于陡峭,不符合无障碍标准。其他的坡道在入口处有障碍物,留下太窄的空间让轮椅通过。在访查过程中,这位倡导者在政府大楼里没有遇到一个无障碍的洗手间,而是发现标有轮椅通道的洗手间设施实际上是锁着的,变成了储藏室,或者因其他原因明显无法使用。在提交了30多份有关无障碍设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他被转介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联的回答是他提出的无障碍设施问题不是政府的责任因为有关设施是租赁的。
  1. 同样,另一位居住在一线城市的残障人权利倡导者告诉CHRD,一些省市级拘留所的入口处确实有坡道,但建筑物内没有无障碍卫生间设施。
  1. 对另一位残障人权利倡导者来说,她需要进入的各种政府机构的法律和监管程序对她来说都是有障碍的。根据她的经历,大多数法院大楼只能通过楼梯进入。她说,她需要被抬过楼梯才能进入当地的公安局,而当地的信访办公室没有坡道入口。当她试图与当地交通部门讨论无障碍问题时,官员们为了阻止她进入他们的办公室拒绝将她的轮椅抬上楼梯到办公室入口处;她被迫离开她的轮椅,在她身后拖着轮椅爬上楼梯。她告诉CHRD,其他残障人士也面临了同样的待遇。
  1. 在所有大、中城市不同的法律机构中,人权捍卫者普遍反应,权利倡导对于在司法和执法办公楼里采取渐进但能提供实际便利的设施至关重要。残障人士权利倡导者注意到,经过多年与当地基层政府的接触,当地信访办公室的入口处安装了一个坡道。有一段时间,倪玉兰律师被剥夺了使用轮椅的权利,在关押期间被迫爬行,包括爬过蹲式厕所的门槛去上卫生间。然而在草根倡导人士要求当局改善她的羁押条件后,官方做出了一些回应。当她在2011年第三次被关押在北京西城看守所时,官方允许她使用轮椅,指派另外两名被拘留者协助她,并为她提供了一个便携式马桶座,同时也提供给另一名残障被拘留者使用。近年来,随着当局对人权捍卫者的威胁和骚扰不断升级,这种倡导活动也在减少。(见B节对维权人士和公民记者的镇压)。

D. 在司法和执法场所对残障人士的歧视性待遇 [第3(b)、5、9(2)(c) 、13、14条;《问题清单》第1(b)、11(d)段]

  1. 中国政府声称在司法系统内工作的人员对与残障有关的问题很敏感,政府的国家报告声称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包括监狱警察)都经过了残障权利培训。政府报告说:“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人员学习……《残疾人保障法》。”[7] 
  1. 然而,人权捍卫者在接受采访时对这种培训的存在持怀疑态度。即使存在,这种培训也几乎没有改善对残障人权利的保护,或防止残障人在被拘留或以其他方式与司法和执法人员接触时受到广泛的歧视和虐待。一些受访者甚至认为,政府的培训可能会起到反作用。 

政府人员的残障人士权利培训

31.一位维权律师告诉CHRD,他知道居民区委员会官员和工作人员接受了培训————居委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最低单位之一,往往是残障人士与政府的第一接触点。这位律师描述了当地民政局举办的培训,重点是如何减少向残障人提供福利的财政和行政负担。例如,培训提供了向申请人解释为什么他们没有资格获得某些福利的建议。他发现这些培训的效果展现在他协助残障客户申请公共福利时与驻地一级官员的互动中。“他们对国家的规定,哪些残障人得到哪些帮助,是非常清楚的”,他说,“他们是专家,只是他们的目的是不让这些残疾人享受到他们应有的待遇。”

政府人员的态度无障碍和歧视性语言

  1. 一些残障权利倡导者报告说,他们经常被政府人员忽视、屈尊,或特别提到由于他们有残障而受到侮辱。一位被拘留的活动人士回忆说,处理他的案件的警察告诉他,“搞死你残疾人还不像搞死一只蚂蚁嘛”。
  1. 一位人权律师说,地方官员对他的残障客户很热心,但最终是为了减少客户获得他们有权获得的资源。根据他的经验,相关地方官员会强调残障人士给政府带来的负担,将他们置于“道德绑架”中,阻止他们获得福利。该律师说,在这样做的时候,官员们经常会提到政府宣传的“残疾人模范”的经济独立,作为效仿的理想。 
  1. 如上文所述和本报告其他部分所示,政府官员表现出的这些消极态度,反映了对从事公共服务管理的政府人员的培训、以提供有效获得残障福利和社会援助,其实远远不足或根本不存在。 

残障人士在看守所和监狱中遭受的歧视性待遇

  1. 有看守所和监狱经历的权利倡导者报告说,残障人士因看管人员和其他被押的歧视性而遭受虐待。一位在2014年被关押在一家县级看守所的活动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说,看守所工作人员没收了他的拐杖,要求他呆在监室的地板上,旁边是一个垃圾桶。在他近3个月的拘留期间,这个垃圾桶是监室的厕所。维权律师倪玉兰告诉CHRD,2008年她被关押在北京女子监狱时,被狱警善待的犯人可以睡在床上,而被狱警盯上的犯人总是被迫睡在地上。她回忆说:“他们不让我这样的残疾人睡在床上”。 
  1. 看守所和监狱中对残障人士的歧视甚至施加暴力有时是唆使其他在押人员出面执行的,而看守和其他监管人员不会干预,甚至视而不见。据一位维权律师说,一些服过刑的残障人士告诉他,根据他们的经验,最严重的歧视性待遇来自其他在押人员,他们会强迫残障人士从事琐碎的工作或对他们进行身体虐待,以确立他们在监狱里的主导地位。例如,残障囚犯会被迫为他人洗衣服,并做很多清洁工作。在中国,看守所和监狱以及其他法外拘留设施里有一套惯例,即由在押人员或囚犯负责执行监狱纪律或实施惩罚。
  1. 由于缺乏合理的便利条件,那些被关押的残障人士遭遇了严重的歧视性待遇。例如,残障维权人士雷宗林先生被判刑后一直未从看守所转到监狱服刑(由于看守所是为了短期关押,条件通常比监狱更差,往往更加拥挤,有更多限制,食物质量也更低)。监狱拒绝接收雷先生,因为他有残障无法做工。2018年11月26日,雷先生被福州法院判定犯有“寻衅滋事罪”,并被判处46个月监禁。他在福州第一看守所服刑。[8]
  1. 如果官方人员剥夺残障人士便利实施,也导致他们在拘留期间遭受歧视性虐待。众所周知,监狱和看守所的看管人通常会没收轮椅和拐杖(如上所述),迫使依赖这些辅助设备的在押人员在被拘留期间只能爬行甚至躺在地上。无论当局是否有意将这种待遇作为一种惩罚方式,这种待遇都构成了对残障人士的歧视和虐待。

E.残障人士在羁押期间遭受的酷刑和剥削[第10、15、16条 ; 《问题清单》第7段和第15段]

  1. 政府在其国家报告中宣称,“中国保护残疾人不受虐待”,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残疾人,情节恶劣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些虐待继续存在,公安和监狱管理人员对其监管下的残障人士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致命的医疗疏忽和性暴力等不断发生。中国当局不仅没有调查任何被指控的官员,而且还试图让那些追究肇事者责任的人闭嘴。
  1. 残障人士在被拘禁期间尤其容易遭受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其中包括那些因倡导权利而受到身体虐待的惩罚和报复的人士。例如,倪玉兰女士在2002年因公布北京的强拆房屋而遭到警方的残暴殴打,落下残障。她告诉CHRD,警察把她带到一家派出所,把她的胳膊和腿绑起来,用绳子套在她的脖子上,反复拉扯。警察还把她的腿撑在两把椅子上,反复施加重压,直到她听到自己的骨头断裂的声音。警员还在她的脚上蹦跳,直到这些骨头也被压碎。此外,警察还用碎玻璃刺伤她的皮肉,包括她的腹股沟部位。她说,这种折磨持续了50多个小时,当她之后被带到看守所时,尽管她的腿上有明显的骨头碎片突出,很深的伤口,但警方却拒绝给她提供任何治疗。“这太痛苦了,我想,死了总比活着好”。2010年,CHRD代表倪女士向联合国几家特别程序提交了一份指控酷刑和任意羁押的申诉。中国政府对特别程序的指控信作出了回应,否认有任何虐待行为,并声称倪女士暴力袭警。
  1. 残障维权人士也曾因拒绝承认无端的刑事指控而受到虐待和酷刑。在CHRD收集的许多案件中,看守所的警察经常虐待那些坚持自己无罪的人,以此来增加压力,迫使他们认罪,因为刑事司法系统经常依赖供词来判罪。在这种情况下,剥夺残障人士所依赖的便利实施和设备,如轮椅或拐杖,是看守所监管人员惩罚或羞辱那些不合作的被押者的一种手段。 
  1. 例如,倪玉兰女士说,当她从2009年开始在北京女子监狱服第二次刑时,狱警告诉她,由于她在审判中不认罪,他们将对她进行惩罚。这些惩罚包括不给她提供轮椅或拐杖等便利设备,让她被迫在地上爬行;一旦看到她爬进厕所拉下裤子,就强迫她离开厕所;强行拖拽她,有一次还把她的牙齿磕破了;每天早上,在所有其他排队进入集会场所的囚犯面前,强迫她四肢着地跪下。
  1. 据报道,另一位残障维权人士葛志慧女士在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关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期间,在睡眠不足的情况下被反复审讯,并因拒绝认罪遭到殴打。
  1. 另一位残障维权人士郭宏伟先生的家人说,他在整个拘留期间都受到监管人员的虐待。当局把他关在一个两平方米的囚室里,没有光线,并纵容其他囚犯虐待他。昏迷了两个多月的郭先生于2021年4月9日在羁押中死亡。他的家人聘请了一名律师调查他的死因,但律师无法获得郭先生被拘留的最后三个月的监控录像,以便了解他是否遭到酷刑或虐待。当局还扣留了郭先生的医疗档案,拒绝进行尸检。当地官员最终迫使进行独立调查的律师离开该市。  
  1. 在上述案件中,尽管这些残障维权人士的家人、律师和人权团体提出指控,但没有任何警察或监管人员因涉嫌虐待他们而受到调查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1. 我们还获悉,囚犯在监狱中被强迫劳动,包括被监禁的残障维权人士。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这种监狱劳动应在“公权力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然而,监狱当局不是在监管这些强迫劳动以确保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和宪法的精神,即,确保这些劳动是有尊严的工作,而是在迫使残障人士从事歧视性的繁重劳动。 

拒绝医疗服务

  1. 在各种形式的虐待里,包括拒绝为病患被羁押者提供充足的医药治疗。如上所述,倪玉兰女士因警察对她施以酷刑造成的严重伤残而被拒绝治疗。她说,监管人员缺乏对残障人的尊重,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长期后患。2008年她被关押在西城看守所期间,她目睹了看管人员拖延对一名聋哑在押人的医疗检查,因为他的皮肤被感染,后来被诊断为皮肤癌。
  1. 在某些情况下,医疗的疏忽对被羁押的残障维权人士来说是致命的。上文提到的郭宏伟先生因严重的疾病,包括高血压,被拒绝治疗,他于2021年4月9日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关押期间因脑溢血而死亡。自他去世以来,当局拒绝提供医疗记录,也拒绝回答家属关于死因的询问。
  1. 另一个案例是当局拒绝为有严重疾病的残障维权人士姜志林先生提供治疗。他目前在新疆伊犁新源县哈拉布拉监狱服刑,刑期8年。姜先生在狱中因患脑梗塞未得到治疗,最终无法说话,在服刑期间体重严重下降。据报道,2021年4月他的体重约为30公斤,当局拒绝回应家属关于他病情的询问。
  1.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残障活动人士王扣玛先生在以 “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服刑期间,尽管他的家人多次提出请求,但当局仍拒绝为他提供医药。后来,因健康状况危急,监管不得不送他到一家监狱医院服刑,但他的家人担心他的生命受到威胁,而且没有得到足够的治疗。王先生的女儿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将他保外就医,但当地政府没有回应这一请求。王先生患有高血压,并因脑干的血液受阻而导致中风,这使他落下残障。他不得不带上氧气罐来参加2013年9月的审判。他的一位律师在2013年12月探访后报告说,王先生卧病在床,靠静脉滴注,当时他的整体健康状况很糟糕,但当局仍然拒绝批准保外就医。2015年3月24日,当局在王扣玛刑期结束后将其释放。他在获释后继续上访。

III.建议

51.中国政府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全面遵守履行《残障人权利国际公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29条)

  • 尊重结社自由的权利,修订对民间社会组织施加不当限制的法规,使残障人士能够更多地参与公共事务。

言论自由(第21条)

  • 尊重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结束新闻和信息审查制度,包括防火墙,并拆除数字监控,使残障人和残障权利捍卫者能够行使言论自由。

合理便利和无障碍(第5条和第14条)

  • 确保司法系统内的所有设施都是无障碍的,并为残障人士提供适当的便利。确保所有政府办公和司法机关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都有无障碍卫生间。
  • 确保所有参与提供政府服务的公务人员,包括最基层的政府工作人员,都接受符合《公约》规定的培训。 

歧视、剥削和虐待(第15条)

  • 确保任何人,包括残障人,都免遭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根据本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的义务,在有合理依据相信发生了施酷刑的行径时,包括对残障人士的酷刑,迅速进行公正的调查;停止对寻求制止酷刑的人进行报复,消除对施酷刑者有罪不罚的现象。

[1] 中国政府递交“残障人权利委员会”的国家报告CRPD/C/CHN/2-3,第5段(以下简称 “国家报告”)。 

[2] 国家报告,第115段

[3] 国家报告,第13段

[4] 国家报告第118段

[5] 国家报告第44段。

[6] 国家报告第2段 

[7] 国家报告,第46段。

[8] 在他被关押在福州第一看守所期间,雷先生也被剥夺了家属探视的权利。2017年初,雷先生在北京上访时被拘留,被带回福州后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2日,福州法院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审判,法院判决书直到2018年11月才送到其家人手中。1995年,他家被拆毁后他开始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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