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 普遍定期审议

Comments Off on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 普遍定期审议

什么是“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UPR)是一个独特的程序,涉及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审议。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由人权理事会主持并由国家主导的程序,每个国家借此机会公开其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而采取的行动及其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作为人权理事会的一个重要特色:普遍定期审议旨在确保一视同仁地评估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普遍定期审议制度乃是根据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第60/251号决议确立的,该决议亦是建立人权理事会的依据。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合作程序,截至2011年10月,已完成对所有193个联合国成员国人权记录的审议。这一普遍机制目前是独一无二的,它是新的理事会用来提醒各成员国有责任全面尊重并实施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新机制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各国的人权状况,并设法解决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

[普遍定期审议遵循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是促进所有人权的普适性、相互依存性、不可分割性。普遍 定期审议不仅全面检视一个国家政府是否履行其人权义务和承诺,评估其人权方面的积极进展或退 化以及面临的挑战;而且也有助增强被审议国家全社会的人权意识,评估该国具体人权领域面对的 挑战,与各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交流共享最佳做法,增加公民社会的能力。]

普遍定期审议的目标是什么?

普遍定期审议的最终目标是改善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并对全世界人民产生显著影响。它的设置是为加快、支持及扩大在地方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为达到此目标,普遍定期审议制度包含了评估各国的人权纪录及处理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普遍定期审议的另一目的,是为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其有效处理人权问题的能力,并在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之间分享人权领域的最佳做法。

各国的人权纪录何时接受一次普遍定期审议?

第一轮每隔4年,第二轮每隔4年半一次。[2018116日,中国在联合国接受了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第二轮是在201310月,而首次审议是在20092月。]  在第一轮审议期间,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均已接受审议——每年有48个国家接受审议。随着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的召开,第二轮审议周期于2012年5月正式启动,每年会有42个国家接受审议。对各国的审议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期间进行(见下文),工作组每年召开三届会议。审议的次序与第一轮审议一致,每届会议审议14个国家而非16个国家。

普遍定期审议 由谁来主持?

[这是一个国与国、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审议机制,不是由独立专家主持的审议。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审议是由理事会47个成员组成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主持进行的;不过,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以参与到与接受审议国家的讨论/对话中。由三个国家为一组的“三国小组” 担任报告员,协助开展每个国家的审议工作。每个国家的审议“三国小组”是抽签选出的。

普遍定期审议使用的依据是什么?(以2018116日第三轮审议为例)

审议所依据的文件包括:1)受审议国家所提供的资料,其形式可以是“国家报告”;2)独立人权专家和小组(称为特别程序、人权条约机构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报告中所载信息; 3)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信息

普遍定期审议如何进行?

审议是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期间,通过受审议国家与其他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互动讨论进行的。在讨论期间,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向受审议国家提问、发表评论及/或建议。三国小组会把对受审议国家提出的议题或问题归类,以确保互动对话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在第一轮审议周期中,工作组对每个国家的审议时间为三个小时。从第二轮审议周期起,审议时间延长为三小时三十分钟。 [如果联合国192个成员国参与发言的越多,每国代表发言时间将越短暂。 那些袒护侵权、试图冲淡审议的正面效果、受到被审议国强大经济利益诱惑和政治压力的政府代表,甚至对人权敌视的政府代表发言的越多,其他致力推动人权保护的政府代表发言的时间就越短。]

非政府组织是否可以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过程?

可以。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提交信息,这些信息会被收录于“其他有关利益攸关方”报告中。在工作组会议期间,任何参与审议和互动对话的国家都可参考这些信息。非政府组织可以出席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会议,也可在人权理事会常会上审议某个国家的审议结果时作陈述 [审议中国的审议结果将在人权理事会常会期间进行]。人权高专办已发布了《普遍定期审议:民间社会实用指南》其中有利益攸关方提交信息的技术导则 [这个手册的中文版可以在这里下载: 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UPR/PracticalGuideCivilSociety_ch.pdf]。

普遍定期审议所涉及的人权义务有哪些?

普遍定期审议对各国遵守人权义务的程度进行评估。这些义务载于:(1)《联合国宪章》;(2)《世界人权宣言》;(3)各国加入的人权文书(即该国已批准的人权条约)[中国已经批准7个人权公约];(4)各国作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如国家人权政策及/或已实施的方案)[2016年8月,中国政府竞选2017至2019年人权理事会成员时的承诺可以在此下载:

https://undocs.org/zh/A/71/294];(5)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

有哪些续后跟进普遍定期审议的步骤?

被审议国家须承担落实最终结果中各项建议的基本责任。普遍定期审议确保所有国家对落实这些建议过程中的进展和失败负责。当一个国家接受再一次的审议时,必须提供它们为落实四年前接受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所开展的工作的信息。国际社会与该国协商后,将协助执行有关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的建议和结论。必要时,理事会将会解决国家不合作的情况。 [在这一过程中,民间团体有许多机会督促政府落实审议结果中的各项建议,监督政府落实这些建议的情况,提出立法和政策改革建议以便推动落实这些建议,等等。]

在哪里可以同步视频观看普遍定期审议审议中国的人权状况?

审议时间确定后,到时点击进入这个网址:http://webtv.un.org/ ,选择网页右边的视频截图,应该有“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China” 等英文。点击进入。

(以上信息来源于联合国官方网站:www.ohchr.org/ch/HRBodies/UPR/Pages/BasicFacts.aspx.  方括号里的注释和信息由CHRD提供。)

————————————————————————————————————————————————————————

谁可以参与? 如何参与?

民间组织,无论注册与否,都可以向联合国提交用于普遍定期审议的信息或报告。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只接收来自民间社团递交的报告。递交报告应包含社团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有关个人案例的材料,因为工作组能接收的信息量有限,不适合向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递交,可以另外考虑向 现有的 33 个人权专题特别程序投递申诉。) 报告的长度要求不超出 5 页。人权高专办会把所有符 合要求的民间报告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交的信息浓缩成一份很简短的报告,呈交审议工作组和审议国代表。

下一次针对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第四轮)将在2023年11月进行。民间团体可以通过行动参与审议过程、推动人权保护。CHRD 提出以下几个行动计划建议,供参考:

行动计划之一:

撰写中期评估报告,对照联合国 2018 年第三次普遍定期审议中国政府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就政府近年来实施那些建议的情况,尤其是政府公开接受了的那些建议,提出民间的评估意见,检视那些被政府公开拒绝的建议,看是否所提的问题在过去的 两三年年中更为恶化; 将这些评估意见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并通过各种途径传播,让公众知情;各国按照自愿原则递交中期报告,以增进普遍定期审议的问责制。截至2020年2月,中国政府未曾递交过任何中期报告,但民间组织仍可在2021年5月前递交第三轮审议的中期报告。

行动计划之二:

要求政府在编写2023年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告的过程中广泛征求民间的意见, 允许独立民间社团参与;一旦国家报告出台,就报告中未提及的严重人权问题或者与现实有明显出入的地方,要求政府作出说明;如有关部门不予答复,申请信息公开;

行动计划之三:

通过各种媒体传播途径,在民间广泛传播有关普遍定期审议的信息,使更多的人知情;

行动计划之四:

继续要求政府签署或批准加入主要国际人权公约,比如,批准加入中国政府 1998年签署的《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并批准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流动民工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

行动计划之五:

要求政府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级的人权委员会”。这个建议也在 2009 年的 普遍定期审议中数次提出。在过去几年当中,联合国几家人权条约机构,如“禁止酷刑委员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在审议中国得出的“结论性意见”里都建 议中国设立国家级的、由独立人权专家组成的人权委员会,接收公民对侵权案例的举报,调查侵权事例,公布调查结果,促进立法和司法改革使其与人权条约接轨。有些国家在民间的推动下,在普遍定期审议之前建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

行动计划之六:

要求参与国务院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起草、监督执行、和评估过程; 要求信息公开 — 国务院和外交部应该公布它们所称的哪些“公民“、”公民社会组织“、和”独立专家“参与了这一过程? 如果没有得到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沦为政府应付普遍定期审议的空洞游戏。目前有三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这些基本上是普遍定期审议的产物,在第一轮审议中有好几个国家建议中国“尽快公布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务院三次公布这样的“计划”将会成为政府提交2018年审议的“成就”。 民间应该设法推动政府落实“行动计划”: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增加政府执行“计划”的透明度、争取民间参与各个环节、发布民间评估报告,等等。

行动计划之七:

民间社团可以争取与各国驻华使团的外交官交流,要求他们政府的代表团在普遍定期审议时,提出民间希望他们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或改进补充他们之前提过的建议。(请参考2018年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各国政府代表在普遍定期审议对话会中有发言权。只有他们提出的建议能够写入普遍定期审议的报告里。虽然被审议的政府可以公开声明拒绝有些国家提出的建议 (比如,中国政府拒绝了 09 年审议提出的 117 条建议,只接受了 42 条),但是,连续拒绝许多国家提出的多项改进人权的建议,对一个承诺要自“提升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来说,是很掉信誉的。

行动计划之八:

普遍定期审议会场有现场视频同播,民间可以届时观看,及时通过各种网络媒体发布评论; 在审议报告出台后,传播报告里提出的建议,督促政府落实这些建议,尤其是那些它公开声明接受的建议,并要求政府就为何拒绝某些人权建议的原因向国内民众作出公开解释和说明,如果不予搭理,可以申请信息公开。

行动计划之九:

在第三轮审议开始之前,民间可以评估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报告里的建议的实施情况,发布民间评估结果。人权理事会要求被审议国在审议两年后提交一份跟踪、中期报告,评估落实审议结果的报告,为下一轮审议做准备。参考CHRD 2016年的中期报告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个人或团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长项和优势,有选择地采取行动。

其它资料:

中国普遍定期审议(第三轮)民间报告节选(2018年3月14日)

中国普遍定期审议(第二轮)建议落实情况NGO中期评估报告(2016年11月22日)

CHRD 联合国 2013 年普遍定期审议民间参与手册

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 第17次会议提交的报告 (2013年3月1日

CHRD 2013 年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