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当局应立即废除“禁蒙面法”以保护和平集会权

Comments Off on 香港当局应立即废除“禁蒙面法”以保护和平集会权

English Version

繁體中文

(中国人权捍卫者— 2019年10月5日)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应撤销其运用紧急权力决定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 (又稱“禁蒙面法”),该法于10月5日午夜正式生效。该规例援引自紧急法,回避了立法程序,试图阻止人们上街抗议,这无疑是一个危险的先例。当局制定了一个适用范围过于广泛的法规,也侵犯了《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障的和平集会权(ICCPR)。

“禁蒙面法”侵害了香港人和平集会的权利,因为其不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最低侵扰性限制,致使港人可能因为担心被起诉而畏惧行使其权利。在香港,许多人在抗议时戴口罩,以保护自己免遭报复,有些人因此失去工作个人隐私遭到暴露、或者学生可能因为参与或支持抗争而受遭受惩罚。禁令宣布后,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提醒香港政府“和平集会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应在最大程度上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在香港,已经有两个司法行动对这一法规进行司法复核,尽管其中一个已经被高等法院驳回

根据联合国专家对和平集会权的观点,“示威期间佩戴口罩或面罩,可能有正当和非犯罪性的原因,其中包括担心遭到报复。”而根据欧洲人权标准,如果蒙面是为了“防止识别其行为而可能导致逮捕”,并且蒙面者不会造成“明显和立即的非法行为”,则政府不应禁止蒙面。该规例适用于在香港参加任何抗议活动的任何人,这是不成比例而且极具侵扰性的。参加合法的示威游行,不能成为逮捕或被视为“立即性非法行为”的理由。

所有《公众秩序条例》(POO)所规范的公众集会及游行,都适用禁止蒙面的禁令,违反者将面临一年的徒刑,并处以最高25,000港元(3,188美元)的罚款。该规例将面部遮盖物定义为“遮盖人的全部或部分脸部的面具,或任何其他种类的物品(包括油漆)”。基于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如在工作中使用口罩的人-记者和急救人员可以豁免。此外,基于宗教和健康原因,也可以使用蒙面。对涉嫌违法的个人,最高可处以一年的刑期,对不遵守警察命令取下口罩的人,还可另外处以六个月的徒刑和10,000港元(1,275美元)的罚款。

林郑月娥援引1922年殖民地时代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ERO)以实施该条例。该法授权行政长官,当他/她认为”发生紧急情况或公共危险”时,得以”制定任何法规”的巨大权力。然而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无权宣布紧急状态,因此,林郑月娥援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宣布香港”处于严重公共危险状态”。然而,该项立法并没有规定特定情势的终止期限,即便未来有一天严重的公共危险或紧急情况已经终止。绕过立法授权而引入该项立法,无疑是对行政权力的滥用。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将该公约条款直接导入香港成为国内法的《人权法案条例》,两者明确表示:只有在“在公共紧急状态、威胁国民生命与国家存亡之际”,才能紧急限制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权。香港人权法案条例(1991年)废止了任何与该条例条文不符的原有法例,然而《紧急情况规例条例》(ERO)却是在任何现代国际人权法出现之前编写的,事实上,自1967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生效之前,它也未曾使用过。它可能不合法,因为它并不符合减损人权的相关严格规定。

自6月以来,香港开始举行大规模的公众抗议活动,反对“送中条例”,这项抗争已演变成一项更大的政治运动,呼吁香港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并追究香港警察在示威游行中过度使用武力责任。新规定的公布加剧了紧张局势,因为禁令生效当晚,全港爆发了抗议和暴力活动。

使用紧急立法来限制香港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让香港失去了国际法、国内法,甚至是“一国两制”体制下对人权保障,是一个倒退。香港当局应该立即改变其决定,确保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的权利在香港能够得到保护。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