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當局應立即廢除“禁蒙面法”以保護和平集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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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捍衛者— 2019年10月5日)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應撤銷其運用緊急權力決定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 (又稱“禁蒙面法”),該法於10月5日午夜正式生效。該規例援引自緊急法,迴避了立法程序​​,試圖阻止人們上街抗議,這無疑是一個危險的先例。當局製定了一個適用範圍過於廣泛的法規,也侵犯了《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和平集會權(ICCPR)。

“禁蒙面法”侵害了香港人和平集會的權利,因為其不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最低侵擾性限制,致使港人可能因為擔心被起訴而畏懼行使其權利。在香港,許多人在抗議時戴口罩,以保護自己免遭報復,有些人因此失去工作個人隱私遭到暴露、或者學生可能因為參與或支持抗爭而受遭受懲罰。禁令宣布後,聯合國人權事務辦公室提醒香港政府“和平集會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應在最大程度上享有不受限制的權利。”在香港,已經有兩個司法行動對這一法規進行司法复核,儘管其中一個已經被高等法院駁回

根據聯合國專家對和平集會權的觀點,“示威期間佩戴口罩或面罩,可能有正當和非犯罪性的原因,其中包括擔心遭到報復。”而根據歐洲人權標準,如果蒙面是為了“防止識別其行為而可能導致逮捕”,並且蒙面者不會造成“明顯和立即的非法行為”,則政府不應禁止蒙面。該規例適用於在香港參加任何抗議活動的任何人,這是不成比例而且極具侵擾性的。參加合法的示威遊行,不能成為逮捕或被視為“立即性非法行為”的理由。

所有《公眾秩序條例》(POO)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都適用禁止蒙面的禁令,違反者將面臨一年的徒刑,並處以最高25,000港元(3,188美元)的罰款。該規例將面部遮蓋物定義為“遮蓋人的全部或部分臉部的面具,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物品(包括油漆)”。基於工作時的人身安全,如在工作中使用口罩的人-記者和急救人員可以豁免。此外,基於宗教和健康原因,也可以使用蒙面。對涉嫌違法的個人,最高可處以一年的刑期,對不遵守警察命令取下口罩的人,還可另外處以六個月的徒刑和10,000港元(1,275美元)的罰款。

林鄭月娥援引1922年殖民地時代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RO)以實施該條例。該法授權行政長官,當他/她認為”發生緊急情況或公共危險”時,得以”制定任何法規”的巨大權力。然而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無權宣布緊急狀態,因此,林鄭月娥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宣布香港”處於嚴重公共危險狀態”。然而,該項立法並沒有規定特定情勢的終止期限,即便未來有一天嚴重的公共危險或緊急情況已經終止。繞過立法授權而引入該項立法,無疑是對行政權力的濫用。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將該公約條款直接導入香港成為國內法的《人權法案條例》,兩者明確表示:只有在“在公共緊急狀態、威脅國民生命與國家存亡之際” ,才能緊急限制言論自由和和平集會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1991年)廢止了任何與該條例條文不符的原有法例,然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RO)卻是在任何現代國際人權法出現之前編寫的,事實上,自1967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生效之前,它也未曾使用過。它可能不合法,因為它並不符合減損人權的相關嚴格規定。

自6月以來,香港開始舉行大規模的公眾抗議活動,反對“送中條例”,這項抗爭已演變成一項更大的政治運動,呼籲香港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並追究香港警察在示威遊行中過度使用武力責任。新規定的公佈加劇了緊張局勢,因為禁令生效當晚,全港爆發了抗議和暴力活動。

使用緊急立法來限製香港人民的人權和基本自由,讓香港失去了國際法、國內法,甚至是“一國兩制”體制下對人權保障,是一個倒退。香港當局應該立即改變其決定,確保言論自由和和平集會的權利在香港能夠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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