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應撤回對香港實施國家安全法的決定

Comments Off on 中國政府應撤回對香港實施國家安全法的決定

English version

(中國人權捍衛者- 2020年5月22日)中國政府必須撤回其對香港實施《國家安全法》的決定。這是一個危險的舉動,其結果是全面壓制香港人的和平抗爭和言論自由。實施大陸人大起草的香港《國家安全法》,無疑是在剝奪香​​港居民目前享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這將消除這片半民主領土和一黨專政的中國大陸之間現存的任何政治差異。走出這一步,北京將僭越《基本法》第23條中規定香港應“自行制定法律” 以解決國家安全問題的相關規定。北京實際上是在表示它不再受”一國兩制”協議的約束,該制度本應再實施至少27年。

5月21日深夜,北京宣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在5月22日召開的年度全國人大會議上,將對其進行審議。該草案一旦通過後,將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起草《香港國家安全法》的權限,此外,還將允許中央政府設立國家安全機構在香港運作。

全國人大起草的國家安全法將寫入《基本法》附件三。其後,該法案將逕行頒布或透過香港當地立法程序而實施。該項法律最快將在6月至7月由全國人大起草和通過。無疑,這個橡皮圖章似的國會將通過它核心領導要它通過的任何法案。

在中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立法一直是政府最得心應手的法律工具,用來對付持不同意見的異議者、活動人士、人權律師、記者、作家、非政府組織工作人員、勞工組織者、藏人、維吾爾人,亦或任何人批評政府政策、共產黨,甚或習近平本人以及過去獨裁統治的領導者。當局經常利用刑法中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來禁錮行使人權的人。官員們更是經常引用“危害國家安全”為由來侵犯正當的程序公義,例如剝奪律師會見權或者公正審判權。

中國立法對何者構成國家安全威脅的行為的定義十分模糊,使得中國警方和法院得以任意使用”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打壓異見人士,單在2019年,以此懲罰反歧視的非政府組織倡議者撰寫批評政府的文章或紀念天安門大屠殺30週年、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以及記錄侵犯人權行為等活動。當局以國家安全立法為武器,鎖定一些與國際民間社會組織有明顯或實際聯繫的民間社會團體,包括接受海外資助或與國際非政府組織聯合舉辦活動。甚至,當局已起訴個人使用海外網站服務器或接受外國媒體採訪,指控其“向外國勢力提供國家機密”。

2015年,中國頒布了一項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的定義過於寬泛和模糊。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譴責這項法律,因為“它為進一步限制中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敞開了大門”。

中國刑法中所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類型的犯罪,包括“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以及與恐怖主義和國家秘密有關的罪名。這些罪名經常被用來起訴維權人士、持不同政見者、在西藏和新疆捍衛宗教和少數民族權利的人,以及報導或揭露侵犯人權行為的記者。中國警方援引“危害國家安全”為由,拒絕這些被拘留者接觸其律師,或以“指定地點監視居住”的措施使其“被消失”。活動人士、律師及其子女和配偶也可能因“危害國家安全”而被禁止出國旅行。

中國濫用“國家安全”的一些標誌性案例包括:
•2015年開始對人權律師的“709鎮壓”。中國法院以維護法治的名義,以國家安全的罪名,判處多名律師和維權人士有罪。其中王全璋律師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四年半有期徒刑
•著名政治異議者秦永敏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13年監禁,他因在中國倡導民主,包括幫助建立中國民主黨,而三度遭到判處國家安全類型罪名。
•中國唯一的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劉曉波於2017年在服刑中去世,他因共同撰寫《零八憲章》並撰寫批評政府的文章,而被判11年徒刑,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外國公民被拘留,並被指控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例如台灣人權活動家李明哲、瑞典出版商桂敏海、以及兩位加拿大公民,前外交官邁克爾·科弗里格(Michael Kovrig )和顧問邁克爾·斯帕沃(Michael Spavor)。

而根據我們收集的良心犯數據庫,目前中國有47名良心犯因“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罪名正遭到關押。

2019年,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發現,所有被指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中國人的拘禁都是任意的。該工作組在2019年11月達成的意見認為,該罪行“可能被用來在沒有特定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剝奪個人自由,並違反《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工作組還警告中國政府,有計劃地使用任意拘留可能構成反人類罪。

而今,中國政府繞過香港的立法程序,迫使香港推行惡法。這可能剝奪香港居民的表達、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也違反了香港《基本法》和國際人權法。香港《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的權利,以及不受任意逮捕的權利。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北京制定的任何國家安全立法,強加給香港,實際上都會推翻這些人權保障。

未來在北京所制定的國家安全法下,香港的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可能會因為通過挑戰北京或中國共產黨而面臨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顛覆國家政權”的誣陷迫害。在中國,任何組成真正的政治反對派的企圖,例如,如中國民主黨,即可被定罪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在社交媒體上發表的講話也可能被判為犯罪,香港居民可能因批評共產黨、香港特區政府或北京政府,甚至是批評香港警察,也可能會遭到監禁。抗議者可能面臨“恐怖主義”的指控。香港記者可能會因為獨立報導而被指控為觸犯國家安全罪名。

近幾週來,香港和北京當局利用新冠狀病毒大流行侵犯香港居民的權利,香港的人權情況惡化。

• 4月17日,中聯辦聲稱,中聯辦與港澳辦,這兩個中央駐港單位,可以干涉香港內部事務,此聲明無疑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 4月18日,香港警隊在一次備受爭議的鎮壓行動中逮捕了15名民主領袖,最近又對其中5名領袖,添加新的指控,此舉可能會增加其刑期。
• 5月18日,保安人員將民主派的立法會議員拖出立法會會議廳,從而允許支持建制的議員控制一個關鍵委員會,以加快《國歌法》的通過。
•同樣在5月18日,香港政府將“禁止8人以上參加社會活動”的禁制令延長至6月4日,從而禁止香港人自1989年以來每年「6.4」舉行的天安門大屠殺紀念活動。
• 5月19日,香港電台(RTHK)宣布將暫停製作諷刺性節目《頭條新聞》,因為通訊事務管理局接受了警方的投訴,稱其內容”污衊和侮辱警方”。

*過去數星期,香港警隊曾發生多起,對記者及一些遵守社交距離指引的小團體抗議者,過度使用武力的事件。

CHRD呼籲中國政府撤回其制定國安法草案的決定,並允許香港根據國際人權規範來制定自己的法律,以保障香港居民的安全。中國政府必須終止違反《基本法》對香港事務的干預行為,確保香港居民的人權得到充分尊重。國際社會必須採取必要和適當的行動,制止中國違反《基本法》。這包括制定和實施帶有制裁措施的立法,阻止中國政府在內地、香港、西藏和新疆不斷日益嚴重的人權侵犯。

Back to Top